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就讀國立體育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及學校學生參加全國性層級以上運動賽會,特設運
動績優選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分為下列二類: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
三、申請基準: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分上、
下學期核發,每學期四萬元,前項發給條件,規定如下:
1、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限網球
及射箭等團體賽)前三名及教育部主辦之足球及棒球聯賽前三
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2、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東亞青年運動會、亞洲運動
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者。
3、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世界中學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4、獲得全國運動會前六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發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1、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亞洲青少年錦標賽(Asian
Youth Championships)、世界青少年錦標賽(World Youth
Championships)、亞洲青年錦標賽(Asian Junior
Championships)、世界青年錦標賽(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亞太青少年暨青年柔道錦標賽
(ASIA-OCEANIA Cadets & Junior Judo Championships)及其
他經本署審查認定之同等級賽事,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
項目前二名:選手每人四萬元。
2、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世界中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
每人四萬元。
3、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青年運動會、亞洲錦標(
盃)賽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人八萬元。
4、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亞洲運動會獲得個人前三名者:選手每人十二萬元。
5、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選手每人二十萬元。
四、學生符合前二點所定條件者,應檢具運動競賽成績獎狀證明影本、比
賽秩序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於下列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每年二月底前。
(三)高三應屆畢業生: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專案辦理前二款之申請。
五、學校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初審
1、由學校組成初審小組,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學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
動教練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擔任;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學校應於各類獎學金申請後一個月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
料函報本署辦理複審。
(二)複審
由本署自行或組成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及核定者,以書面通知學校轉
知學生。
五之一、申請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在同一年度內,同一選手參加多次運動
競賽或同次運動競賽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時,僅得擇一申請。
學生在學期間獲頒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得兼領當學年度優秀選手
獎學金。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該年度辦理成果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本署備查。
(二)本署為落實本經費之執行成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
視。
八、附則:申請本獎學金之文件、資料有虚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請領資
格;已撥款者,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