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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5: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 1100128399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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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
  件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即時協助各級學校處理校園安全事件,迅速
  應變處理突發重大災害,有效維護學生安全,減少損害,確保校園安
  寧,特設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部校
  安中心」),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校安中心任務如下:
  (一)建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及教育行政單位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
     報系統,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及協助。
  (二)彙整各學制校安事件通報類別統計,提供本部各相關業務單位
     參考運用,以擬訂周延之預防策略。
  (三)依校安事件狀況與學生危難情形,協調各地救難單位及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提供支援,減少損害程度,並視需要啟動緊急應變
     小組並召開會議,統籌行政資源力量,遂行災害防救工作。
  (四)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提供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之參考。
  (五)督導各級校安中心之值勤狀況,建立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之
     網絡中心。
  (六)接受學生、家長、民眾之諮詢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權責
     單位處理。
  (七)接受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與行政院國土安全部門之指揮、協調
     及管制。
  (八)接受校園安全相關之臨時任務賦予。

三、編組及職掌:
  (一)依任務區分為指揮督導、支援協調及作業管制等三組,負責重
     大校園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指揮。指揮督導組由本部部
     、次長編組組成,負責重大校安事件之指揮督導;支援協調組
     由本部各署、司、處長編組組成,負責協調處理各業管學校校
     園安全事件;作業管制組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成員編
     組組成,負責中心之輪值、業務執行及協助重大校安事件之處
     理工作(編組職掌表如附件一)。
  (二)為因應校安重大事件之應變處理,本部得視需要另設災害防救
     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之,由部長擔任召集人、次長擔任副召集人
     ,並由各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小組成員。

四、校安狀況區分如下(校安狀況劃分表如附件二):
  (一)平日狀況:指無重大校安事件通報之時期。
  (二)一般性校安狀況:
     1.學生於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亡(包括自殺)等事件時
      。 
     2.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等相關災害發生,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
  (三)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
     1.學生發生山難、海難、集體性重大車禍、大規模傳染性疾病
      、中毒及火災等事件時。
     2.學校發生集體性校園暴力傷害、嚴重抗爭等事件時。
     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風災、震災、水災、旱災
      、土石流等相關災害發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四)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
     1.全國性天然災害,例如颱風、強震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校園
      毀損等情況時。
     2.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有擴大之虞時。
     3.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應急戰備階段時。

五、指揮管制規定如下:
  (一)平日與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由作業管制組輪值人員負責各級
     校園狀況之指揮、管制事宜,接獲校安狀況時,迅即研判真偽
     與危害程度,並妥為指導、疏處及通報。
  (二)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由作業管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專人
     實施重點值勤,負責蒐整校安資訊,提供指揮督導組與本部派
     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代表,以利掌握最新校安狀況,並指導
     各級教育行政單位,遂行校安事件之疏處及災害防救事宜。
  (三)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由指揮督導組召集人召開緊急應變
     小組會議,統籌指揮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遂行災害(
     難)之搶救及緊急防處作為,作業管制組指定專人於校安中心
     輪值,負責協調、聯絡及通報事宜。

六、值勤作業規定如下:為發揮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本部校
  安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
  學生安全及校園安 寧,規定如下:
  (一)值勤職責:
     1.校安事件之通報及處理作業。
     2.統籌協調各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緊急災害(難)之防
      救事宜。
     3.督(指)導各級督考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安中心之值
      勤。
     4.維護本部校安中心作業管制室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5.協助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掌握各級學校災損情
      形、登山(戶外)活動情形及停課情形等情資。
     6.接受本部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區分及值勤方式:本部校安中心值勤區分為一般值勤及重
     點值勤,其值 勤方式如下:
     1.平日狀況時期:本部校安中心實施一般值勤。
     2.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
        制組組長視狀況 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二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
        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
        深中校或專員代理。
     3.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
        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
        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
        深中校或專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
        次長直接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
        以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擔任進
        駐幕僚。
     4.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由作業管制
        組組長指派人 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相關單位主
        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派
        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深中校或
        專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
        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以上層級
        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進駐擔任幕僚。
  (三)值勤規定:本部校安中心值勤規定區分為一般值勤規定及重點
     值勤規定,其 作業內容如附件三。

七、校安事件通報之處理:
  (一)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通報電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
     ,並依校安通報表格式將通報內容記錄於校安中心值勤紀錄簿
     。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回報無法以
     網路實施通報時,應要求以電話傳真通報表方式完成通報。
  (三)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之協助救災
     通報時,應即協助聯絡相關救難單位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時,通知本部進駐人員,向有關單位提出救災申請。

八、通信連絡:本部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應確保暢通,遇電訊中斷時,
  應以行動電話取代,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應以人力或其他方式遂行
  通報處理作業。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