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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0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申請及核定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3038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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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依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之規定,申請設立、變更或停辦實用技能學程,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申請實用技能學程之設立、變更招生科別、班級數或停辦,應經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填具計畫書(如附件)
  ,報本部核定。  
  前項變更,指調整實用技能學程之招生科別或班級數。

三、學校申請設立、變更實用技能學程,除應考量本辦法第四條所定條件
  外,並應依本部所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實施規範,設
  計年段式就業導向課程。

四、學校申請設立實用技能學程,其程序應依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辦理。  
  國立學校為因應教師員額變更及預算編列需求,應於前二學年度提出
  申請。

五、學校申請變更實用技能學程招生科別或班級數,應依本辦法第七條及
  第八條規定辦理。

六、學校申請停辦實用技能學程,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七、本部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點規定之條件及下列基準,核
  定學校實用技能學程設立、變更招生科別或班級數:
  (一)科別:
     1、為校務發展需要,且有足夠之師資及設備。
     2、以學校已設有該科別所屬群別為原則。
     3、以前一學年度本部核定實用技能學程學校總班級數之科別
       為原則。
  (二)班級數:
     1、以前一學年度本部核定之班級數為原則。
     2、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優等,且提報計畫書時該學年度核定之
       實用技能學程班級數均有成班者,得增加一班。
     3、配合產業需求,規劃以產學合作方式,並於夜間授課者,
       得增加一班。
     4、提報計畫書時該學年度招生困難,未能成班者,得減少班
       級數。  
  學校提報計畫書時,該學年度各實用技能學程科班均未能成班,本部
  得予以停辦。

八、本部得考量國家人才培育、社會經濟發展、教育資源分布、產業人力
  需求及其他因素,逕行核定國立學校招生科別或班級數,不受第四點
  、第五點及前點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