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利用場地服務社會大眾
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利用場地服務社會大眾
,落實「美感從幼起、美力終身學」藝術教育,及推廣生活美學,以
創造美感環境及在地化之美感認同,豐富民眾參觀經驗,強調科技結
合人文之全人教育,特於館內之二樓咖啡藝廊闢設藝文展覽專區(以
下簡稱專區)。
二、為提昇專區展覽之品質,有效發揮教育功效,公平合理運用國家資源
,建立良善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專區展覽場地除本館自行規劃展覽使用外,並開放藝術工作者辦理
展覽相關活動。
四、展出作品範圍: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雕塑、
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綜合媒材等類作品展覽使用為
範圍。
五、本館對各類藝文展覽之審查,將由展示組先行評估性質與辦理效益,
並依據所送基本資料予以審查,經本館通過後,函覆申請者。如有必
要,得通知進行簡報說明。
六、申請條件及應附文件
(一)申請資格:凡機關、學校、在國內及 WTO會員國登記立案且具備
辦理演藝活動資格之國內外藝術團體或個人、公司或基金會、非
政府組織團體均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但曾在本館展出之個
展,需於展出滿二年後,始得再度提出申請。
(二)申請手續:
1、申請時間:採隨到隨審作業,惟確切展出時間須配合本館檔期
安排。
2、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如附件)函送本
館辦理。
(三)送件內容:
1、基本資料:
(1)申請書、展覽計畫、作者名單。
(2)若有曾展覽過之相關資料與其證明文件(專刊、剪報、證
書、摺頁)亦請附上。
2、個展:
(1)平面作品以數位圖檔方式送審。
(2)立體及裝置作品,括動力機械裝置作品、數位化裝置及多
媒體藝術參展作品,請以數位圖檔方式(作品圖檔須正面
、背面、側面不同角度)送審。
(3)作品圖檔須拍攝清晰,忠於原作,且以 600萬畫素以上(
約6 Mega pixels或2048×1536 pixels)或掃瞄解析度700
dpi以上之Jpg格式儲存。
3、聯展:如為藝文團體,請檢附團體演藝登記證影本。
(1)聯展每人送審計畫展出之作品以數位圖檔方式送審。
(2)立體及裝置作品,包括動力機械裝置作品、數位化裝置及
多媒體藝術參展作品,請以數位圖檔方式(作品圖檔須正
面、背面、側面不同角度)送審。
(3)作品圖檔須拍攝清晰,忠於原作,且以 600萬畫素以上(
約6 Mega pixels或2048×1536 pixels)或掃瞄解析度700
dpi以上之Jpg格式儲存。
(四)文字資料請以A4紙張繕打或書寫整齊,外語部分請翻譯為中文,
不符者一律不予受理。
(五)為使本館能充份了解展覽之內容是否適合於本館展出及藝術水準
,申請單位應備齊所有相關資料,若所送之資料內容有缺漏或不
足者,將通知申請單位應儘快補齊。
(六)未能符合申請資格者,所有送審資料請依約定時間自行到館取回
,逾時本館概不負保管責任。
(七)申請經核准者,申請單位應於本館通知期限內,依收費標準繳納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場地之權利。
(八)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
1、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應依本館排定之檔期,展出期間不得短於
14天,亦不得逾90天。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二個
月通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
調整者,得予調整者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
通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其已繳交保證金者
,並應予沒收。
2、依使用天數繳交使用費(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每區每日
使用水電清潔維護費上限為新臺幣800元,並應於展出前7日繳
清使用費。
3、應於展出日15天前繳交新臺幣10,000元作為保證金,如無違約
事項,展畢場地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4、展出之請柬、海報設計、印製,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及其
他有關籌展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
5、本館視實際情形,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至館簡報及審查。
6、各公立機關及各級學校舉辦之活動,得申請減收使用費二分之
一。
七、使用本專區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不予展出。
(二)展出之會場布置由展出者與本館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者自行
負責,本館展示組協助之。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整潔,如有毀損
並負賠償責任。
(三)展覽場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得於展出期間陳列花籃,
惟須注意清潔美觀及擺放位置;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
資料、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
(四)展出者得將作品之題目及作畫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聯展得註明
作者姓名、學、展簡歷。
(五)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
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六)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由展出者擬定,經本館審查通過後始得製
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七)展出之宣傳由展出者負責。展出者欲舉辦記者會、茶會或剪綵,
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館業務承辦人員。
(八)展出期間展出單位得派服務人員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該服務人
員須注意儀容、禮貌與服務態度。作品如有被毀損或遺失情形,
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九)展出者應依本館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致
使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十)展品應於展出結束後三日內完成卸展並將場地復原,逾期本館不
負保管責任。
(十一)作品如有違背國策及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
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十二)在本館申請舉辦之各項展覽活動,基於教育推廣,本館有攝影
、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
利。
(十三)場地排定檔期後,本館如遇有業務上之需要,得通知有關申請
者或受邀者調整檔期。
(十四)展覽期間展出之作品若有販售之需求,請洽本館文創商品辦理。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類藝文展覽之申辦,若屬政策需要或上級交辦且具急迫時效性,則
不受上述條款限制,得以專案處理。
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