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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財物減損及廢品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11800433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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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報廢財物,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爰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國有財產法施行
  細則、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各機
  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
  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凡具記憶體功能之資訊設備,申請報廢人應先行刪除銷毀原有儲存內
  容,移請資訊推動小組確認已移除或清除資安資訊後,由資訊推動小
  組通知財產管理單位,廢品移置本院集中收納場所暫儲,以落實資通
  安全之規範。

四、報廢之財產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
  定辦理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
     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轉撥手續為憑需求機關團體來函經簽准後,填寫領取
  財物收據,無價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其所需人力及交通工具自
  備。
  報廢財物如屬出版逾五十年之圖書資料,申請報廢單位會同財產管理
  單位經公告後,徵詢相關單位需求,再進行廢品變賣作業。

五、各類財物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及相關規定。

六、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損壞不堪使用或修復不經濟之財物,或未達最低
  使用年限但已毀損且無法修復使用之財物,應洽財產管理單位確認非
  屬製成年代逾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後,由申請報廢人填寫財物
  毀損報廢單(可至本院網路版國有公用財產查詢系統上填製列印),
  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核准後,應連同廢品送交財產管理單
  位點收確認,據以辦理財物減損帳務。
  廢品應分類儲存,不得隨意棄置:
  (一)廢品如具變賣或可再利用者,申請報廢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後
     ,會同財產管理單位將廢品共同移至本院集中收納場所或依現
     況現地保存,由財產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外,並視實際
     情形不定期辦理公開標售或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二)非屬前款規定之廢品,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五款條件者,申請
     報廢單位得經簽准後,將其視同垃圾,辦理後續廢棄物清理程
     序。如屬汰舊換新財物,申請報廢單位簽會財產管理單位意見
     後,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得交由廠商清運廢棄。
  (三)擬報廢財物未經核定前不得隨意廢棄。財產類廢品經財產管理
     單位辦理財產減損帳務後,定期向教育部陳報國有財產結存報
     表。

七、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損壞不堪使用之財產單價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以上,按「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應陳報主管機關核
  定,單價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應陳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八、未達最低使用年限已毀損且無法修復使用之財物,由財產管理人員簽
  奉核准報廢後,將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教育部、審計部,經核定後,辦
  理除帳手續(半年內以彙案批次方式辦理)。

九、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
  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變賣所得款,應依相關規定解繳國(公)庫。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