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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1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課程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81264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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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學生選習臺灣手語課程
權益,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規定,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部定課程(以下簡稱部定課程)及臺灣
手語校訂課程(以下簡稱校訂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課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教育階段:

1、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應於一年級至六年級,國民中學應
於一年級、二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將臺灣手語課程納入規劃,
每週一節。

2、臺灣手語課程除得每週實施一節外,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後,亦得彈性調整為隔週實施二節或隔學期對開二節。

3、國小應以同一學習階段實施為原則;學校仍得視選習臺灣手語
課程學生之語言能力、學校班級規模、每班學生數或其他因素,
跨學習階段開設。

4、學生已修習臺灣手語課程,其確有更換修習其他語別課程需求時,
應持續修習臺灣手語課程一學年以上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應於一年級部定課程,將臺灣手語課程二
學分(進修部為二節)納入規劃為原則;特殊教育及特殊類型班級,
為一學分或二學分。

    前項課程,其開課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調查學生實際需求與意願,由學生自主選擇修習,充分尊重
學生學習權。

(二)學校得視選習臺灣手語課程之學生數、學生語文程度,以原班級、
數個班級之班群或其他方式開設。

(三)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同一班群課程應於同一時段實施為原則。

    第一項課程之成班班數及人數,規定如下:

(一)有學生選習臺灣手語課程者,學校均應開班。

(二)開班後之成班班數,不受原核定班級數之限制。

 

(三)成班人數上限,不得逾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一項各教育階段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課程日期,自一百十一學年度,
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三、學校規劃及實施校訂課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得於彈性學習課程,規劃臺灣手語課程,供學
生選修;其教學內容及教材,得由學校自行安排。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1、學校得於校訂必修課程規劃延伸各領域、科目學習之臺灣手語相關
課程,並以專題、跨領域或跨科目、實作、探索體驗或為特殊需求
者設計之課程類型為主。

2、普通型學校應於選修課程規劃臺灣手語加深加廣選修課程四學分,
包括情境式臺灣手語、臺灣手語專題研究各二學分,由學生依生涯
進路及興趣自主選擇修習;其課程之規劃及開設,不得早於部定課程。

3、技術型、綜合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特殊類型
班級,得依據學生需求及學校發展願景與特色,參照普通型學校加
深加廣選修課程,於部定課程修習完畢後,於校訂課程規劃。

四、學校於部定課程或校訂課程規劃臺灣手語課程,以實體授課為原則;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擔任實體授課師資者,得由學校偕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評估課務協調、
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或教學資源需求,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置協同教師。

    前項協同教師之資格、任期、權利及任務,依據臺灣手語實體課程協同教師
實施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因實體授課排課、師資延聘困難、為提供學生多元學習方式或其他因素,
得參加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直播共學或其他機制。

    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設部定課程外之臺灣手語課程,未能依
前項規定實施者,得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彈性調整至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五、學校採遠距直播共學實施臺灣手語課程者,得衡酌該校採用遠距直播共學之節數、
修習人數,置協同人員。

    協同人員得由專任教師、代理教師或其他臨時人力擔任;全校各學期協同人
員人數,不得高於該校各學期開設臺灣手語課程之班級總數。

    協同人員之任務,準用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
要點有關合作教師任務之規定。

    協同人員由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擔任,且全學期協同授課者,於已達其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之外所協同授課之節數,得列計其超時教學節數,每週以六節為限。
未全學期協同授課或由其他臨時人力擔任者,依其個別實際協同授課節數,核實
支給鐘點費、工作費。

六、學校應將學生修習臺灣手語課程意願及實際開課情形,併同本土語文課程之調查
情形,於學校資訊網站公告或通知學生家長;並於開學後三週內,將臺灣手語課
程修習人數及開課情形,於本署指定之系統填報。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至本署系統完成檢視學校所填資料。

七、學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部定及校訂課程所需師資,由校內經各該主管機關培訓、
認證通過之專任教師擔任,或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進用臺灣
手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各該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臺灣手語授課師資之教學專長培訓及回流教育。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其主管之學校,就臺灣手語之課程、教材、教學實施及
師資未符應規定情事,積極研議措施予以協助。

八、本署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學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
課程情形;辦理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