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健全臺灣
手語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開設臺灣手語課程。
(二)辦理臺灣手語相關活動。
(三)辦理臺灣手語研習及相關專業成長。
(四)研編臺灣手語教學所需學習教材。
(五)補助臺灣手語教學(育)輔導團籌備及團務。
前項各補助項目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需求項目,其符合本署推動臺灣手語教育政策或特殊
需求,經本署同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基準,不受前項附表規
定之限制。
四、教育部主管學校、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依本署公告或函知之相關規定及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本署。
(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統由各該地方政府彙送本署。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臺灣手語推動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四)經費運用及自我管理機制。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本署指定之事項。
五、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點教育部
主管學校及地方政府所提申請案;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補助項目或第三點第三項規定。
(二)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三)預期成效,包括曾經辦理臺灣手語教育之執行成效。
(四)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五)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六)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並通知教育部主管
學校及地方政府。
六、本申請案之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定補助者,不予補助。
教育部主管學校、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
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
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地方政府、
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七、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
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補助金額,經本署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本要點對教育部主管學校之補助,國立學校全額補助;私立學校除第三點
第一項第一款全額補助外,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八、本項補助之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九、本署得視需要,對教育部主管學校、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學校,辦理
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有應改善情形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
十、辦理本要點所訂補助項目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