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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3 05: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臺灣手語教育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0292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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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健全臺灣
    手語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法務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併稱中央機關)主
      管之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開設臺灣手語課程。
(二)辦理臺灣手語相關活動。
(三)辦理臺灣手語研習及相關專業成長。
(四)研編臺灣手語教學所需學習教材。
  前項各補助項目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需求項目,其符合本署推動臺灣手語教育政策或特
    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基準,不受前項附
    表規定之限制。

四、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
    檢附申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依本署公告或函知之相關規定及下列
    程序,提出申請:
(一)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
(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統由各該地方政府彙送本署。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臺灣手語推動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四)經費運用及自我管理機制。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本署指定之事項。

五、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點中
    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及地方政府所提申請案;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補助項目或第三點第三項規定。
(二)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三)預期成效,包括曾經辦理臺灣手語教育之執行成效。
(四)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五)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六)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並通知中央機關
    主管之學校及地方政府。

六、本申請案之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定補助者,不予補助。
  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
    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
    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
    處分通知地方政府、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七、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
    八十六;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
    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補助金額,經本署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
  本要點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全額補助。

八、本項補助之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
    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九、本署得視需要,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學
    校,辦理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有應改善情形者,應通知
    學校限期改善。

十、辦理本要點所訂補助項目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或表
    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