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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職員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人字第 1112503020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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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    本署職員之獎懲,除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記功、嘉獎、記過、申誡依本要點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對主辦業務改進工作方法,或提出建議,經採行成效優良者。
(二)    執行總統政策、行政院長交辦任務、首長指示事項、中長程施政計畫、專案計畫,依限完成,成績優良者。
(三)    辦理各項業務、會議或活動,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良者。
(四)    辦理主辦業務以外之工作,成績優良者。
(五)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    參加各項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    從事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八)    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事蹟者。
(九)    依規定奉准超時加班,逾法定補休期限未能補休亦未支領加班費者。
(十)    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研修(訂)重要法令規章或計畫方案,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創新或提出具體改革建議,經採行成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    執行總統政策、行政院長交辦任務、首長指示事項、中長程施政計畫、專案計畫,能克服困難,依限圓滿完成,績效卓著者。
(四)    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降低損害,有具體事蹟者。
(五)    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六)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七)    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八)    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或活動,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策畫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九)    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計畫縝密,管理得法,績效卓著者。
(十)    其他重要功蹟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    懈怠職務、敷衍卸責,或工作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不守秩序、言行失檢,情節輕微者。
(三)    辦理各項業務、會議或活動,計畫欠周詳,聯繫協調不當,情節輕微者。
(四)    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五)    疏於監督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蒙受損害,情節輕微者。
(六)    對上級交辦任務,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七)    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八)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者。
(九)    借調檔案不按規定續借或經催還三次以上,逾限十日以上未達三十日,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者(逾限日數以實際辦公日計算)。
(十)    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懈怠職務、工作不力、擅離職守、屢誡不悛,或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影響機關業務推行或信譽,情節重大者。
(二)    破壞公共秩序、言行乖張、誣控濫告,足以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者。
(三)    違抗命令、不聽指揮、態度傲慢、言行粗暴者。
(四)    監督不週,致屬員有違法犯紀行為者。
(五)    不當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者。
(六)    處理公務,故為曲解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者。
(七)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嚴重者。
(八)    出勤上、下班委請他人或代他人刷卡或簽到退者。
(九)    借調檔案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或遺失之情事。
(十)    借調檔案不按規定續借或經催還三次以上,逾限三十日以上,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者(逾限日數以實際辦公日計算)。
(十一)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

七、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其事實發生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不得重複獎懲。

八、本署職員獎懲案件,應以具體事蹟為要件,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參照以下原則提報,送人事室彙辦:
(一)    一般敘獎:屬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已達執行目標且有具體事蹟者。各單位一般敘獎總點數,以不超過該單位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總人數(以當年度一月一日預算員額數為基準)乘以三點(嘉獎三次)為原則。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獎懲建議表(如附表一),簽奉核定後送人事室提交考績委員會審議。各單位當年度總點數無須全數用畢,但不得保留至次年。
(二)    專案敘獎:以執行重大或新興業務且具特殊績效者為限。各單位應於計畫或活動結束檢討後,即時提報績效成果表(如附表二),簽奉核定後送人事室提交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    他機關來函獎勵案、奉准超時加班獎勵及職務代理獎勵,均不計入單位一般敘獎點數。

九、有關本署考績委員會獎懲案件審議原則:
(一)    參與他機關協辦事項或活動,參考主辦機關之建議獎懲種類,依本要點審酌。
(二)    他機關來文建議獎勵本署優良事蹟,未明列敘獎種類及額度時,各單位於簽擬時,應併案敘明同來文所列之性質相近或績優程度相近機關擬處情形。
(三)    本署職員由他機關調任本署,原任機關來文建議原任期間獎懲案,經原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予以尊重;未經原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包括專案獎懲案),由本署考績委員會予以審酌。
(四)    本署職員懲處案件或考績等第申訴等案件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當事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分別備詢,詢畢退席。

十、本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獎懲,各循行政體系辦理,惟仍考量與本署職員獎懲之衡平性。

十一、本署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