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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07: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第4款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100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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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所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
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情形,
    應交由所設之認定委員會調查處理,於調查期間,經認定委員會認已
    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教保相關人員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
    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
    、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並由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依該通知
    執行。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