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教師
法第七條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目的為促進大學自主、發展學校特色,協助學校建立合宜之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以保障教師權益、推廣多元升等、強化自我課責。
三、本部得依學校辦理校內教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
等方式送審之完善程度及績效,分級認可如下:
(一)認可自審各職級教師資格學校(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
授)。
(二)認可自審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資格學校(含講師、助理教授、副
教授)。
(三)認可自審助理教授以下職級教師資格學校(含講師、助理教授)。
(四)非自審學校。
四、本部得採調查、書面審查、實地訪視、訪談及抽查等方式辦理認可及
輔導作業。
前項作業,本部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訪視輔導委員會及
訪視輔導小組,專案進行學校自審教師資格之認可及輔導,並得委由
專案辦公室協助執行。
五、學校應設教師資格審查認可作業推動小組(得採任務編組)作為專責
單位,專責推動教師資格審查相關章則及運作機制,以完善教師資格
審查作業。
六、訪視輔導小組審視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相關章則與組織、運作機制與成
效,作為自審教師資格認可與否之評估,評估意見送訪視輔導委員會
審議,審議結果(含意見)由本部核定。
七、學校應依審議意見檢討改進;本部得依審議建議(或結果)提升學校
自審等級、廢止學校全部或部分自審教師資格,或安排學校接受輔導。
八、本要點之認可及輔導作業實施計畫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