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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課程時數核發、採認及抵免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736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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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三點訂定。

二、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依本要點申請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所需
    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課程時數,應依本原則之規定辦理核發、採認
    及抵免作業。

三、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課程(以下簡稱專業資
    格課程)架構分為必修、選修及精進課程,由本部委託或補助各特殊
    教育中心依「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課程
    架構表」(如附表)規劃及開課。

四、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為申請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每年至少
    應取得必修十八小時及選修或精進十八小時,合計三十六小時之專業
    資格認定課程時數。已依本要點取得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者,
    不受前述必修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採認本原則發布前之時數,不受前點每年必修及選修或精進時數
    之限制。

六、專業資格認定課程之報名及時數之核發,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任職資源教室輔導人員未滿一年者修
        習必修課程,應完成三分之二以上初階課程後,始得報名進階課
        程。
  (二)各類選修或精進課程,各當年度應至少修習十八小時。
  (三)初任到職未滿六個月者,應取得學分規定併入下年度實施,符合
        課程規定時間、修習要件並確實簽到與簽退者,始得核發課程時
        數。

七、專業資格課程時數之採認作業,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專業資格認定課程架構之時數,應檢附原開課特殊教育中心佐證
        資料,於依公告期限前繳交,經審查通過後,採認為專業資格認
        定課程時數。
  (二)申請專業資格認定課程時數,經審查屬重複內容課程者,不予採
        認。
  (三)採認期間,以時數於在職期間五年內核發者為限。若因在職進修
        或育嬰需求而留職停薪並檢附佐證文件者,採認期間得延長二年。

八、專業資格課程時數之抵免作業,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持特殊教育學系之學歷證明者,經審查通過後,得抵免「身心障
        礙學生的認識與輔導概論」、「學生能力與特殊需求評估」二門
        課程。
  (二)已修習通過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持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者,經審
        查通過後,得抵免「身心障礙學生的認識與輔導概論」一門課程。

九、因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課程時數核發、
    採認及抵免,或專業資格認定及換證審查結果所生之申復,依本原則
    辦理。

十、有關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課程規劃開設
    、時數核發、採認、抵免及申復等相關作業,由教育部委託特殊教育
    中心總召學校,召開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審議會議審議通過後,報
    教育部核定。本原則之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