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維護學生權益,指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
加校外營隊活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或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具有學籍
之學生。
(二)活動:指研修、集訓、體驗、參訪、見習、學術、娛樂、運動、藝
文、休閒、公益服務及其他類似活動。
(三)學生課外活動:指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學校僅就本校
學生所辦理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
(四)校外營隊活動:指學生參加由業者於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
間,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生收取費用之活動。
(五)業者:指提供校外營隊活動之營利或非營利民間機構、法人、或學
校、團體。但學校,不包括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活動之
承辦學校。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各該戶外活動之主管機關。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指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相關戶外
活動所訂定之注意事項、辦法或其他規定。
三、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定之各項權利,並遵
行下列原則:
(一)禁止強迫原則:學生應依其意願自由參加;未成年者,並應經其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同意。
(二)確保安全原則:學校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進行妥適規劃,確保學生
活動安全。
(三)受益者付費原則:學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經費透明原則:學校因活動需要收取費用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五)資訊揭露公開原則:學校於辦理課外活動前,應主動公開課外活動
之計畫內容的重要事項。
(六)適性發展原則:營隊活動課程應以學生多元展能及適性學習進行規
劃。
四、學校應鼓勵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學生參加課外活動,
並得依法令規定,對學生減免其相關費用。
五、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前,應訂定計畫,其內容包括日期、地點、行
程、工作分配、活動設計、師資安排、交通方式、保險規劃及收退費
基準、行前通知、安全維護、應變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校內行
政程序通過後實施。
學校應將前項計畫納入採購文件與契約,並應於行前查證投保文件。
六、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優先由具有該課程專業證照或教學經驗之
人員,擔任授課或指導人員。
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
法之規定,就前項人員,辦理查閱。
七、學校應定期宣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實
際照顧者或師長充分討論,並依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
學校應提醒學生,注意業者辦理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定
之各項權利。
學校應定期宣導學生認識戶外休閒活動所潛藏之風險、安全注意事項
與緊急應變措施。
八、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注意下列契約締結及內容之相關事項:
(一)締約當事人:
1、學生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住居所;未成年者,應
記載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電話、住居所。
2、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立案日期及字號(無立案者免記)、營
隊活動主辦人姓名、電話、地址、聯繫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營隊活動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及交通方式。
(三)活動費用包括之項目(如交通運輸費、住宿費、膳食費、遊覽費、
保險費及報酬);並應檢視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名稱、最高額度保
險金、重大財損保險金及重大傷殘保險金等重要事項。活動費用不
包括之項目(如私人交通費、洗衣、個人傷病醫療費、個人另行投
保之保險費);除約定項目外,業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
取費用。
(四)違約金之約定。
(五)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應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六)學生、業者雙方因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之管轄法院,合意由學生住
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七)學生與業者間之口頭約定。口頭約定,均應納入書面契約,且不得
約定排除學生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前項契約內容,不得有下列約定:
(一)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學生受有損害時業者應予
免責之約定。
(二)載明廣告僅供參考、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行通知或其他非
確定性之文字。
(三)免除或減輕業者於契約所載應履行之義務。
九、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
應負義務相關事項:
(一)營隊活動辦理前,活動所在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學生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安全者,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以契約約定不
得超過活動費用之百分之五,補償他方。
(二)營隊活動係可歸責於業者,致無法於預定日期開始者,業者應於知
悉時,連同原因一併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立即通知學生,學生得
解除契約,業者並應返還學生已給付之活動費用;業者並應按書面
或電子傳輸方式通知到達學生之時間及活動費用,依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公告,計算賠償金額;如公告未為規定者,應以契約約定
之。
(三)營隊活動開始後,如係可歸責於業者,致學生無法完成其中部分活
動者,業者應依同等條件安排其他活動代替;未安排者,業者應返
還相關費用,並給付同額之違約金。
(四)學生於營隊活動行程中發生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所生費用,由學生負擔。但業者對於學生意外事故之發生有
故意或過失者,其所生費用,由業者負擔。
(五)營隊活動開始後,學生中途因疾病或事故退出已排定之體驗、參訪
或見習者,業者應返還學生未參加所節省或無需給付之費用;業者
並應安排學生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所生
費用,由學生負擔。
(六)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之證件、印鑑及相關資料,除供營
隊活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
損害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七)業者及其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辦理營隊活動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同
服務及協助;其有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致學生受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協辦單位或履行輔助人責任,不得約定免除。
(八)業者對於因履行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體驗、研修、住宿及其他協
助執行之單位或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
責任。業者就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學生推薦安排者,亦同。
(九)業者於營隊活動行程開始前,應就學生依契約所為之行程,依法令
規定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相關
保險。
十、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下列學生
契約責任相關事項:
(一)學生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契約規定給付活動費用者,業者
得解除契約,並依契約約定向學生請求給付不超過活動費用百分之
十五之違約金;所收取費用超過違約金者,應返還之。
(二)營隊活動開始前,學生任意解除契約者,依契約約定不得向業者請
求返還已支出之活動費用;業者得解除契約,學生並應按書面或電
子傳輸到達業者之時間及活動費用,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
,計算賠償金額;如公告未為規定者,應以契約約定之。
十一、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前三點
以外之下列事項:
(一)未達最低開辦人數而得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預定活動開始七日前
,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通知學生解除契約,並返還學生已給付之
全部費用;其未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通知致學生受損害
者,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學生以營隊活動所定費用百分之十以上之違
約金。
(二)營隊活動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
行約定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或交通方式時,為維護營隊
活動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終止契約或變更上開活動
項目。
(三)業者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時,應將所有收取之費用返還學生;變更
前款活動項目時,學生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扣除已實施
部分之費用後,返還餘款。其因變更而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業者
負擔,因而減省費用時,應返還之。
(四)營隊活動期間,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
約定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或交通方式時,為維護營隊活
動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終止契約或變更上開活動項
目。
(五)業者變更前款活動項目時,學生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如因變更
而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業者負擔,因而減省費用時,應返還之。
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扣除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將餘額返還
學生。
十二、學校應提醒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從事違法行為或活動,如竊盜、販賣或散播違法軟體、參加犯
罪組織活動及網路違法事件等。
(二)注意活動安全,如人身安全、活動場地設施裝備之安全、交通安全
、性騷擾與性侵害之防制、菸害與藥物濫用之防制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檢視實際活動內容是否與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相符。
(四)遵守營隊活動主辦單位之規範及約束。
(五)要求營隊活動主辦單位說明安全防護與緊急救護規劃及措施。
十三、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
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