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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3 1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3008481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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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
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專職族語老師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
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之對照及服務成
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認定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