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提昇行政效
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條件:
(一)獎勵對象:在本院任職滿一年以上之研究人員、公務人員、約聘
僱人員、技工(友)、駐衛警及專任約用人員。
(二)獎勵條件: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1.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或方案,經採行對業
務確有貢獻者。
2.針對機關事務,提出創新或革新建議,提升行政效率或節約經費
支出,有具體事蹟者。
3.執行職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4.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機關業務有貢
獻者。
5.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者。
6.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
有貢獻者。
7.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有助提昇
政府或公教人員聲譽。
8.執行職務,聞聲救苦,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克服困難,有效解決
問題。
9.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三、被推薦為優秀員工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成)至
少二年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
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四、獎勵作業程序:
(一)推薦:由各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推薦符合第二點應具條件之人
員一至二人參加選拔,按優先順序排列,並填妥審查事實表(如
附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由人事室簽請院長逕依第三點之選拔標準推
薦。
(二)初審:由人事室審查基本資格及第三點之消極要件。
(三)複審:
1.書面審核:
由考績委員會就初審通過之受推薦人書面資料,審查其所具條件
及事蹟。
2.票選: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圈選。
本院得於通過複審人員中,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
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規定,推薦其中一至二名符合資格之
編制職員參加教育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本院優秀員工之獎勵,至多以十名為限。獲選人員,由本院公開表揚
,頒給獎狀及禮品一份。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