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實施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
移民政策」,協助大學校院組成「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與「
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推動前瞻研究、師生交換
、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華語教育等國際合作;透過設置聯盟秘書處
、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及海外基地,協助聯盟吸引國際優秀學者與外
國學生來臺交流或就讀,同時選送國內教師與學生赴國外交流,以強
化人才交流與循環,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加入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及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之大學校
院(以下簡稱聯盟學校)。
(二)於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下設立海外基地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海
外基地)。
四、補助項目:
(一)聯盟學校:
1、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計畫之執行費用:針對聯盟與歐洲、美國及
日本學校簽署合作備忘錄之範圍內,擇定特定領域推動學術研究
及人才培育計畫,或其他有助達成本計畫宗旨之研究或人才培育
活動。
2、聯盟秘書處及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之運作費用:包括與國外學校
聯盟(系統)或個別學校簽署、修正及執行合作備忘錄,聯盟經
費運作規劃、執行、管考及策略規劃等行政作業之費用。
(二)海外基地:結合辦理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以下簡稱新型專班)
之各招生學校共同推動教育展、招生宣傳及辦理華語先修課程等費
用,包括促成與國外當地學校簽署合作備忘錄、辦理新型專班教育
展等促成夥伴學校開設新型專班、開設華語先修課程(包括華語教
師培訓),與提供就讀新型專班後留臺者就業諮詢等活動所需之費
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聯盟學校:
1、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計畫:
(1)由聯盟學校提出合作構想或計畫書,並經聯盟聯席會議審議通
過後,向本部申請經費。
(2)審查方式:聯盟學校所提研究合作及人才培育計畫,由本部聘
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及建議,並得委請專案辦公
室辦理。
(3)本部得擇定聯盟學校,並補助其辦理相關國際合作活動,不受
前二小目限制。
2、聯盟秘書處及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由擔任聯盟秘書處或聯盟相
關專案辦公室之學校,向本部申請經費。
(二)海外基地:
1、本部評估我國產業海外布局及政府外交政策,以目前大學招生穩
定、簽署國際合作項目、具有良好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基礎、生源
潛力巨大之國家或學校為優先。
2、由申請學校邀集夥伴學校,提出海外基地計畫書(內容包括當地
生源分析、夥伴學校鏈結共創招生之具體規劃、華語先修課程規
劃及華語教師培訓規劃等)。
3、審查方式:由本部與本部委請專案辦公室進行審查及建議。
4、本部得擇定適合學校作為總召集學校,辦理海外基地相關活動。
六、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聯盟學校:
1、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等計畫之執行經費得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辦理,學校得編列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及行
政管理費。人事費原則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因
延攬海外人才之需求,且符合本計畫目的,經本部同意者,人事
費支用額度得提高至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聯盟秘書處及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之運作經費之人事費,不得超
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3、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為聯盟學校具備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
編制內專任人員。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僅
得支領一份計畫主持人費用。但計畫主持人具備以下資格者,不
在此限:
(1)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2)現為各國國家級研究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具相當資格之
專家、學者。
(3)其他對我國學術、專業領域或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且具國際聲
望者。
4、為吸引外國學生來臺就讀,學校得編列獎助學金及相關生活津貼
。
5、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依下列規定
辦理:
(1)優先適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
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用「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其報酬包
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
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為延攬優秀人才,學校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下列項目得自行訂
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目如下:
A、國內外交通費。
B、住宿費。
C、酬金(包括鐘點費、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
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D、保險費。
6、受補助學校經本部同意,得將計畫部分經費轉撥至其他聯盟學校
或海外基地副召集學校,由受轉撥學校保管經費支用單據,按補
助項目別分類整理及裝訂成冊留存,並將收支結算函報原受補助
學校彙整。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應一併繳回原受補助學校,由
原受補助學校造具收支結算表及經費支用明細表,計畫主持人應
於收支結算表及明細表上簽章,以瞭解該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
並負監督管理之責。
7、本計畫經費資本門至多占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並得視
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8、學校得於業務費之百分之十五以內編列行政管理費,支應水電費
、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二)海外基地:
1、計畫執行經費原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辦理。
2、學校得依計畫任務編列相對應之人事費(得以計畫總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或三十五人為上限)。業務費及設備費(原則不得超過計
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有結餘款時,應全數繳回。
3、經費支用限於與促成與當地學校簽署合作備忘錄、辦理新型專班
教育展或宣傳活動等、促成夥伴學校開設新型專班、開設華語先
修課程(包括華語教師培訓),及提供新型專班後留臺就業諮詢
等相關活動。不得支用於個別學校招生活動、連結當地留學代辦
合作招生等非與新型專班招生活動有關之費用。
七、計畫查核及管考︰
(一)學校計畫經審查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
額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本部,作為未
來管考之依據。
(二)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或本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
費收支報告表送本部辦理核結。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移地研究、
出國參訪或考察差旅費者,應於成果報告檢附出國報告或與國外共
同研究成果。
(三)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帳目,發現有虛報計畫執行進
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溢領經費;經本部刪減或
剔除經費者,學校未配合辦理時,本部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
、刪減、停撥經費或終止補助。
(四)學校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者,本部得不予核結且追繳所列支
之費用外,並得視情節輕重,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
終止補助;學校應負相關責任。
(五)學校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酌
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六)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相關查核結果,
酌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七)學校於審查通過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任之人員涉性別平等案件
或其執行計畫涉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事停撥、刪
減或追繳補助經費。
八、獲本計畫補助之學校聘用人員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學校應依專科以
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執行;如有未盡事
宜,得依各子計畫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
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