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減輕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
宿負擔,特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
二、補貼對象:
(一)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者:
1、本國籍。
2、在學學籍。
3、校內住宿事實。
4、於上課期間住宿,不包括寒暑假期間。
(二)前款補貼對象不包括就讀空中大學與軍警校院之學生及推廣教
育學員。
三、本要點所稱之校內住宿,指學校校區內宿舍、學校租用校外合法
住宅或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承租建物作為學生宿舍使用
者。
四、補貼方式:
(一)補貼一般學生身分每名一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弱勢生)身分每名一學
期七千元。學校住宿費用低於補貼費用者,補貼費用與其住宿
費用相同。
(二)一般學生不須向學校申請,由學校自動扣減住宿費,僅經濟弱
勢生須提供證明文件供學校查核。
(三)住宿週數依每學期住宿學生入住週數計算,學生中途退宿超過
二週未有學生遞補,學校應依實際住宿週數,按比例繳回本部。
五、申請作業:
(一)學校於學期開始前依其宿舍床位數,向本部申請預撥九成補貼
款(以一般身分額度核計),若實際住宿床位數低於九成者,
依實際入住床位數。
(二)學校於住宿學生申請宿舍之繳費單上,依身分別預扣補貼額度
,學生僅繳交扣除補貼後之差額,免另檢具申請文件。
(三)學生入住宿舍床數,原則以學校每年填報之大學校院校務資料
庫及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之學生住宿人數為上限,包括新宿舍
啟用並確定學生入住者。
六、經費核銷作業及考核:
(一)學校向本部申請預撥時,應檢附本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
宿補貼預撥申請表一份;學校向本部申請核結時,應檢附本部
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核結申請表一份及本部補(捐)
助經費收支結算表一份。
(二)學校於學期間,依實際申請住宿人數與身分別核算補貼款,向
本部核結並申請後續補貼款(或繳回未入住床數結餘款)。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每年度預撥經費以分
二期撥付為原則,本部得依當年度經費編列及學校實際情況等
彈性調整。
(五)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
不實、不符本要點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應負相關法律
責任,本部得追繳一部或全部補貼款,並得停撥次學期之經費
補貼或終止全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