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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5 2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二)字第1142802776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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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之教學、研究及
    評鑑等工作,設置「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
    料庫)以供各界參酌,並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與人權及轉型正義教
    育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教育部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資源網」(以下簡稱本
    網站),並得由本部或委請學校或民間團體以線上受理人權或轉型正
    義教育人才推薦、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備人權或轉型
    正義教育之專業素養,並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二項,且提供相關之
    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2、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
    3、本部人權工作小組。
    4、跨部會或本部轉型正義教育專案諮詢小組。
(二)曾發表或出版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件。
(三)近三年內具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曾擔任各部會辦理之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課程或教材設計之師資。
(五)近三年內具規劃或執行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實務
      經驗。

四、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人才審核及再行申請採認程序:
(一)經本部人權工作小組或轉型正義教育專案諮詢小組審議通過後,採
      認為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人才,由本部公告於本網站以提供查詢;
      未通過審查者,得再向本部申請採認。
(二)申請通過者自名單公告日起五年,需重新申請採認;並於期滿前六
      個月內重新申請採認。

五、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十二月通知人權或轉型正
      義教育人才確認其資料之正確性。
(二)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
      最高學歷、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
      、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本
      人主動通知本部更正或補充。

六、列入本資料庫之人權或轉型正義教育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
    人權工作小組或轉型正義教育專案諮詢小組審議通過後應予除名:
(一)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違反相關法令或有侵害人權等情事,經查證屬實。
(三)未自名單公告日起五年,於期滿前之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採認並經審
      議通過。

七、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人權工作小組及轉型正義教育專案諮
    詢小組審議通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