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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18 07: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游泳及自救教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61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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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培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游泳能力,提升其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生游泳與自救課程。
(二)游泳與自救教學師資增能研習及守望員培訓。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計畫額度及實施內容如下:
(一)學生游泳與自救課程:
    1、補助對象: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2、計畫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3、實施內容:地方政府得整合游泳池資源、游泳師資、交通車及救
        生員等項目,實施正式課程游泳教學(應包括自救能力課程)。
(二)游泳與自救教學師資增能研習及守望員培訓:
    1、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2、計畫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3、實施內容:地方政府自辦游泳與自救教學師資增能研習及守望員
        培訓。

五、本要點申請期限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提出
      下年度之申請。但因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
      此限。
(二)前項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活動計畫申請表。
    2、經費申請表。
    3、本署視實際需要通知申請單位提供之其他資料。
(三)申請單位如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六、本要點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地方政府初審,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署審
      查。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逕予審查。
(三)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得指派專人至現場
      進行實勘,或邀請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署或其他指定地點說明。
(四)申請計畫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學生提供優惠措施者,
      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申請單位應依本署公告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及相關申請表件辦
      理。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不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由本署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單位因配合本署政策規劃及政策推動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
      者,本署得依權責逕行審查,經專案核定後給予補助,不受第一款
      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補助項目為鐘點費、工作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不補助
      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印刷費或雜支等項
      目。
(二)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費請撥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補助款字
      樣收據,報本署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規定之日
      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署請款。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書」各一份,報本署核銷或核結。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補助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專案小組或專責人員,督導本計畫確實執行。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輔導訪視,受
      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本署得將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四)各地方政府辦理整合游泳池資源、游泳師資、交通車及救生員等項
      目,並於正式課程實施游泳教學之執行成效卓著者,相關人員得予
      敘獎或表揚。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署同
      意後,始得為之。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運動部辦理之水域安全相關活動。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活動成果報告報本署;本署基於政
      策推廣與成果宣導之需,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相關影音、照片或文
      字資料,授權本署經剪輯、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及次數
      公開使用。
(四)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
      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五)申請計畫案如因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
      其補助額度,不受第四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受補助者為地方政府者,其補助比率應依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不足
      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按核定計畫經費額度,本署最高補助比率如
      下: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百分之八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四。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六。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八。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七)受補助單位為偏遠地區學校時,其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
      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