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3 0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取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141562755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規範館藏品之取用流程與原
    則,確保藏品妥善管理與合理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旨在規範本館所典藏文物之取用程序,以確保文物安全、維護
    其完整性,並促進學術研究與文化推廣。蒐藏品取用指基於研究、展
    示、典藏管理、保存維護、教育推廣等目的,或其他特殊需要經簽奉
    核可,將蒐藏品暫時下架,於本館典藏空間使用。所有申請取用文物
    者,均應遵守本要點。

三、文物取用僅限於以下目的
(一)經核准之研究計畫,需使用文物進行深入分析、比對或考證。
(二)經核准之出版品、展覽、教育活動或文創產品,需引用文物影像或
      資料。
(三)經授權之專業人員,為文物進行狀況評估、保存處理或修復。
(四)其他經本館核准之特殊取用需求。

四、申請資格
(一)個人申請:具備獨立研究能力之學者、研究人員、學生或其他經本
      館認可之人士。
(二)機構申請:學術機構、研究單位、出版單位、文化機構或其他經本
      館認可之法人團體。

五、申請流程
(一)提交申請:由申請者至文物典藏管理資訊系統填寫「蒐藏品取用申
      請單」提出申請,應檢具附件,如有核定之計畫應檢附文件。
(二)審核:本館將依據文物特性、保存狀況、申請目的及申請人資格進
      行審核,經蒐藏研究組組主任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定後,辦理取用。
(三)取用:申請核准後,申請人應依通知之時間與地點,並於本館蒐藏
      研究組人員陪同或指導下進行文物取用。

六、取用規範與限制
(一)取用文物應於本館指定之特定空間進行。
(二)取用期間不得飲食、吸菸或攜帶危險物品、可能損及文物之物品。
      應全程佩帶手套,並避免直接觸摸文物表面。禁止在文物上進行任
      何註記、描繪、拓印或其他可能改變文物原貌之行為。
(三)若需拍攝文物影像,應事先於申請書中載明,並經本館核准,並於
      拍攝後填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附件一)。拍攝時嚴禁使
      用閃光燈,應使用現場提供或經核准之輔助光源。拍攝之影像僅限
      於申請用途,非經本館書面同意,不得轉作他用或授權第三方使用。
      若影像用於公開發表,應註明來源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四)若需複製文物相關資料(如圖錄、檔案、文字資料等)、資料列印
      或其他服務,應依「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五)申請人應對取用文物負起妥善保管之責任。若因申請人行為導致文
      物損壞、遺失或發生其他意外,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
      ,本館得依法追究。
(六)文物之著作權及複製權歸屬本館及相關權利人所有。任何未經授權
      之複製、發表或商業利用均屬違法行為。
(七)申請人因取用文物而取得之任何非公開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不
      得擅自洩漏。

七、凡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等規定者,
    本館得立即終止其取用權利,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及損害
    賠償。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館之其他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館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