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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01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1條第1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290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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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施行前,已依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七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以後仍未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視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二、取得教保員資格之園長、助理教保員,視為第一款所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者。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