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主管之大專校院因應國際情勢變化所致之財務壓力,補助其精進校務經營及辦學所需經費,確保辦學及教學品質,推動補助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爰依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部主管之各國立及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執行期間:本計畫自一百十四學年度起至一百十六學年度止,按學年度分年執行。
四、補助經費核算:本部應參酌學校前一學年度日間學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與博士班學生人數、平均學雜費基準及補助基準比率核算補助經費。
五、補助經費支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以資本門占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經常門占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並得支用於人事費。
(二)補助經費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設置專帳,專款專用,並用於在校學生及教師為主;其支用範圍如下:
1、學生學習支持及輔導。
2、因美國關稅影響而遭遇生活變故學生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
3、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4、校務治理及教學研究設施改善。
5、其他有助於提升教學研究成效之項目。
(三)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私立學校應自籌之兼任教師鐘點費差額。
2、支用項目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者。
3、學校招收境外學生相關經費(包括提供入學時之各項公費或獎助學金、招生宣導及試務工作費用等)。
4、學校教職員工赴境外差旅費。
5、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几、咖啡機等)。但用以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之教室、空間修繕者,不在此限。
6、其他與教學研究無直接及間接相關之項目。
(四)學校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作為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獎助學金,並訂定獎助學金支給規定或標準,且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
六、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本部得以函文通知或公告補助經費後,一次撥付全額經費至學校帳戶。
(二)學校應於每學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獲補助學校於每學年度終了時,其賸餘款納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或私立學校之學校基金,並持續依本計畫內容專款專用,並專帳管理。
七、獲補助學校應配合事項:
(一)於一百十四學年度至一百十六學年度不得調漲日間學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雜費收費基準。但學校已調漲一百十四學年度任一班別學雜費收費基準者,應於一百十五學年度至一百十七學年度不得調漲該班別學雜費收費基準。
(二)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不低於公立學校。
獲補助學校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