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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01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人員進用管理及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42805151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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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事務、輔導與創新工作,規範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業務之校園安全
    人員(以下簡稱校安人員)之進用、管理及訓練事項,確保維護校園
    安全與協助學生生活輔導順利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安人員相關業務(工作)如下:
(一)維護校園安全。
(二)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三)協助學生生活輔導與照顧。
(四)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五)校園安全值勤工作。
(六)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三、校安人員進用:
(一)應以公開方式辦理甄選,並注意其品德及具備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
      且具「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
      研習證明書」(以下簡稱校安證書)者,擇優錄取。
(二)學校經公開甄選,仍無法招募具校安證書者,得先聘任未具校安證
      書之人員後,辦理職前培訓。如當年度無法取得校安證書者,學校
      得不予續聘。

四、校安人員管理:
(一)應依勞動基準法與其相關勞動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校安人員之出勤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參
      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辧理。
(三)勞動契約應參照勞動部勞動契約範本辧理。

五、校安人員職前培訓:
(一)核心目標:建立校安人員職前培訓制度,使其具備校園安全事件危
      機處理能力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之基礎知能。
(二)培訓對象:依第三點進用之校安人員。
(三)培訓目的:
    1、具備校園安全維護及勤務實務基礎能力,確保校園安全工作執行
        順遂。
    2、強化學生關懷及生活輔導能力,能適當回應學生需求並預防校園
        危機。
    3、建立面對緊急突發事件之應變及處理能力。
(四)課程類別:包括專業知能、校安實務、體能訓練及其他等,總計七
      十小時(如附表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課程。
(五)結訓認證:參訓人員應完成所有課程並通過考核,本部始予核發校
      安證書。

六、校安人員在職訓練:
(一)核心目標:強化校安人員在職訓練機制,使其增能培力,能掌握最
      新校安議題及學生輔導相關法規與政策變革,確保應處能力與時俱
      進。
(二)訓練對象:現職校安人員,應每年參加在職訓練。
(三)訓練目的:
    1、確保職能與時俱進,符合校園安全及學生輔導需求。
    2、提升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及增進溝通協調技巧。
    3、辦理多元實務訓練課程,強化知識、技能及態度。
(四)辦理單位:本部或委由辧理之學校、六區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
      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各資源中心)或學校自辧。
(五)課程類別:涵蓋校園安全相關政策、校園危機與應變處理及專題研
      討,總計十小時(如附表二)。得由辦理單位視校園安全及學生生
      活輔導實務需求調整。
(六)結訓認證:校安人員應依規定完成年度在職訓練,並取得相關研習
      證明。

七、校園安全管理人才培育:
(一)核心目標:培育校園安全管理人才,使其具備校園整體安全規劃與
      校園安全危機事件應變及溝通協調之指揮能力。
(二)培育對象:至少具學務工作三年資歷且表現優良之校安人員,由學
      校擇優推薦參訓。
(三)培育目的:
    1、培育校安人員具備校園安全總體規劃及資源整合能力。
    2、強化組織溝通、緊急應變及危機指揮能力。
    3、提升校園安全科技應用之運用能力。
(四)課程分為初階、進階及高階課程,總計三十六小時(如附表三),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課程,各階段課程重點如下:
    1、初階課程:校園安全專責單位運作與管理、危機管理與應變等。
    2、進階課程:資源整合與協調、法律責任與危機公關等。
    3、高階課程:高風險事件指揮決策、校園安全政策規劃、校園安全
        人工智慧(AI)管理等。
(五)結訓認證:完成校園安全管理人才培育之人員,由本部核發結訓證
      明書。

八、權責劃分:
(一)本部:
    1、規劃辦理學校校安人員職前培訓及認證。
    2、規劃辦理學校校園安全管理人才培育之儲訓及認證。
(二)各資源中心:
    1、接受本部委請辦理課程。
    2、自行辦理地區專業研討活動,提供校安人員在職訓練。
    3、協助轄內學校,依學校特性及實務需求,辦理校內校安人員在職
        訓練課程。
(三)學校:
    1、依本部及各資源中心規劃,指派校安人員參加相關培訓,結訓後
        於校內分享及辦理研討課程,充分發揮研習效益。
    2、依學校特性及實務需求,自行規劃辦理校內校安人員在職訓練課
        程。

九、在職訓練之考核及管理,由學校自行辦理,納入學校對校安人員年終
    考核之參據;表現優良之校安人員由本部辦理公開表揚。

十、校安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前,應徵得學校同意,學校應核予公假。
  本部或委由辧理之學校、各資源中心得視狀況提供必要之膳宿,參訓
    人員需自行負擔費用者,應於報名前告知。

十一、學校辧理校安人員在職訓練所需經費,公立大專校院應編列預算支
      應;私立大專校院得由本部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