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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5: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缺辦理內陞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428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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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部人員內陞時,由
    用人單位填具「職務內陞申請書」(如附件一),簽陳部長核可後,
    送人事處辦理。擬辦理科長以上職缺內陞時,單位主管應先口頭向部
    長請示。

二、人事處依簽奉核定之職務內陞申請書,以電子郵件通知本部同仁(公
    告如附件二)後,應由具有意願人員於公告期限內填具「教育部職員
    陞任意願書」(如附件三)並完成報名。

三、人事處依本部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
    順序造列名冊,報請部長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由甄審委員會評審
    後,依規定報請部長核定之。
    部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退回重行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
    理由。

四、用人單位依本部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面試或測驗者,應填具「教
    育部內陞職缺面試或業務測驗評審表」(如附件四),送人事處彙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