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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4 1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52800106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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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建立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
    調查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才庫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指下列經本部培
    訓合格之人員: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機關、教育團體,及其他專業領域團體代表或人員。

三、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定期辦理專業人員名單審查及移除作業。審查
    通過,且經當事人同意者,列入人才庫。

四、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聘(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
    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資格如下:
(一)本部代表。
(二)法律或教育學者專家。
  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部代表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審查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部代表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審查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六、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辦理。

七、人才庫資訊,應依下列規定維護:
(一)專業人員名單,由本部公布於網站。
(二)本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資訊。
(三)專業人員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專業人員自行至本部系
      統更新或更正。

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其違法情節輕重,經審查小組
    審查認定後,由本部將其自人才庫移除,及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列
    入人才庫:
(一)調和、調查、處理霸凌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
      實顯有偏頗。
(二)調和程序、調查報告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三)有本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四)現為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移除之人員。
(五)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
  審查小組於作成前項決議前,應通知當事人書面陳述意見,必要時,
    得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九、前點第一項第五款指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調查期限屆滿之日前完成調查報告。
(二)調查過程如有使用電子設備,將訪談內容由語音轉為文字檔或作成
      逐字稿者,除作為必要之佐證資料,或於事實認定及理由中,摘要
      引用作為重要證據外,將逐字稿大幅引用作為調查報告內容。
(三)於調查報告中故意重複敘述、使用冗長贅述或不必要之內容,明顯
      為增加字數而非基於調查需要。
(四)無正當理由,將可於同一次會議處理之事項,分次召開會議,或召
      開明顯非必要之會議,致增加出席費支出。
(五)無正當理由,延長會議時間或增加會議次數,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而未實質討論調查事項。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審查認定有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

十、學校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專業人員有第八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將專業人員自人才庫移除,及終身或一年
    至四年不得列入人才庫。

十一、經本部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自人才庫移除,及一年至四年不得列入
      人才庫者,應於期限屆滿後,重新經本部培訓合格通過後,始得列
      入人才庫。

十二、專業人員申請將本人自人才庫移除者,應檢具書面申請書向本部提
      出,經審查小組確認後,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十三、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應參加本部辦理之回流
      訓練一次。

十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審查認定者,一年內不得擔任專
      業人員:
 (一)未依前點規定參加回流訓練。
 (二)依前點規定參加回流訓練未通過。

十五、專業人員於不得擔任期間屆滿之日前已完成回流訓練並通過者,得
      自屆滿之次日起繼續擔任專業人員。

十六、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專業人員已依規定擔任調查小組委員,並召開
      第一次調查小組會議後,始自人才庫移除或經本部通知不得擔任專
      業人員,得繼續調查至完成調查,並製作調查報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