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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2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專家審查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二)字第1122703511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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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報認定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
    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教育部國家核
    心關鍵技術專家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
(一)協助本部認定或變更符合國家安全法規定應提報之國家核心關鍵
      技術項目。
(二)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視需要協助本部
      審查依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
      法所定盤點計畫事宜。

三、本會組成及任期: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置委員五
      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首長遴聘有關機關
      (構)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人士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
      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運作方式: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幕僚單位徵詢本部相關單位提報認定
      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後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由本會召集人主持,若召集人無法出席,得由召集人就委員
      中指定一人代理。
(三)本會每次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議
      決方式以多數決為之。
(四)本會得邀請利害關係團體代表或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說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