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強化數位教學與學習環境、推動新興科技課程發展及完
善科技領域教學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
1、業務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2、人事費:依本署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新興科技教育聯盟計畫之規定。
(二)資本門:數位教學與科技教育相關設施設備及其軟體。
前項補助項目,屬資通訊產品者,其採購、操作及使用,應依資通安全
管理法、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署得視學校規模,增減補助項目或金額。
三、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間:依本署函知或公告之時程。
(二)申請方式:
1、強化數位教學與學習環境及完善科技領域教學設施、設備: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函知學校,並由學校擬訂計畫書,逕
向本署申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署公告之規定,由學校
擬訂計畫書,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向本署
申請。
2、推動新興科技課程發展:學校依本署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新興科技教
育聯盟計畫,以聯盟為單位,由中心學校擬訂計畫書,併同合作學
校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
(三)審查方式:本要點所定補助,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個別學校補助金額,通知教育
部主管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政府轉知其主管之
學校。
(四)審查基準:前款審查,包含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
設施、設備、軟體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本要點補助之比率如下:
(一)國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書,最高全額補助。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書,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學
校並應編列相對配合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書,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五;第四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七;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領、核撥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請領:
1、國立學校:由本署逕行核定。
2、教育部主管之私立學校:逕掣據向本署請款。
3、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統由各該政府掣據向本署請款。
(二)核撥: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由本署核撥。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先核撥各該政府,復由
各該政府提撥相對配合款並納入預算後轉撥。
(三)結報:
1、計畫書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應檢具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逕報本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經各該政府核轉本署核結。
2、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補助經費,並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
執行本補助經費之結餘款,依本署補助之比率繳回。
六、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書內
容有變更之必要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經費調整。
七、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
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次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已撥款
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八、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施、設備、辦理成
效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機制,並彙整其執行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作為次年度補助核定之參考。
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了解計畫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