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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1 01: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數位教學及科技教育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166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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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強化數位教學與學習環境、推動新興科技課程發展及完
    善科技領域教學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
    1、業務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2、人事費:依本署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新興科技教育聯盟計畫之規定。
(二)資本門:數位教學與科技教育相關設施設備及其軟體。
  前項補助項目,屬資通訊產品者,其採購、操作及使用,應依資通安全
    管理法、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署得視學校規模,增減補助項目或金額。

三、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間:依本署函知或公告之時程。
(二)申請方式:
    1、強化數位教學與學習環境及完善科技領域教學設施、設備: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函知學校,並由學校擬訂計畫書,逕
          向本署申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署公告之規定,由學校
          擬訂計畫書,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向本署
          申請。
    2、推動新興科技課程發展:學校依本署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新興科技教
        育聯盟計畫,以聯盟為單位,由中心學校擬訂計畫書,併同合作學
        校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
(三)審查方式:本要點所定補助,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個別學校補助金額,通知教育
      部主管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政府轉知其主管之
      學校。
(四)審查基準:前款審查,包含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
      設施、設備、軟體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本要點補助之比率如下:
(一)國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書,最高全額補助。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書,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學
      校並應編列相對配合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書,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五;第四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七;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領、核撥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請領:
    1、國立學校:由本署逕行核定。
    2、教育部主管之私立學校:逕掣據向本署請款。
    3、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統由各該政府掣據向本署請款。
(二)核撥: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由本署核撥。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先核撥各該政府,復由
        各該政府提撥相對配合款並納入預算後轉撥。
(三)結報:
    1、計畫書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應檢具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逕報本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經各該政府核轉本署核結。
    2、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補助經費,並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
        執行本補助經費之結餘款,依本署補助之比率繳回。

六、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書內
    容有變更之必要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經費調整。

七、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
    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次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已撥款
    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八、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施、設備、辦理成
    效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機制,並彙整其執行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作為次年度補助核定之參考。
  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了解計畫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