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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8 2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圖書室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館營(四)字第1150003910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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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下稱本館)為便利民眾使用本館圖書室,特訂
    定本須知。

二、服務對象:國小(含)以上之民眾(國小中、低年級學生需由成人陪
    同)。

三、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
    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其餘必要之停止開放時間,另行公
    告。

四、開放方式:
(一)申請:採預約制。請於來館前三日內(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且
      當日不受理)完成線上預約。單日個人申請以總數不超過二十人為
      原則;團體申請以上、下午各一組(不超過五十人)為限。
(二)入館:經核准通過後,請於申請入館時間內至本館資訊大樓一樓門
      口,以對講機通知圖書室,並掃描本館核發之QR Code入館。
(三)離館:請於核准之有效時間內掃描QR Code離館;逾時未離館者,
      該QR Code即失效,須洽圖書室人員處理,且本館得停止閱覽權利
      六個月。

五、服務項目:
(一)圖書室資料限於館內閱覽。符合「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圖書室資料
      借閱須知」之對象,得依規定辦理借閱。
(二)複(列)印僅限圖書室資料。
(三)資料庫查詢。

六、複(列)印規定:
(一)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二)收費標準: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附
      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基準表」辦理。

七、資料及設備使用規定:
(一)毀損圖書室資料、設備或設施時,須負賠償責任;本館得終止閱覽
      權利,並依法究辦。
(二)未完成借閱程序而將圖書室資料逕自攜出者,須負賠償責任;本館
      得終止閱覽權利,並依法究辦。
(三)使用電腦設備時,嚴禁連結不當網站,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
      請注意個人資訊安全,以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
(四)充電區僅供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手機臨時充電使用,其餘區域
      及電器設備不提供用電服務。

八、其他規定:
(一)嚴禁進入圖書室以外之行政及展示區域,違者本館得停止閱覽權利
      一年。
(二)進入圖書室前,請將各式提包(二十公分x二十公分以上)置於置
      物櫃內;貴重物品請隨身妥善保管。
(三)不得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入館,並禁止於室內吸菸、飲食、睡眠及
      高聲談笑;使用行動電話以不干擾他人為原則。經勸導不聽者,本
      館得停止閱覽權利六個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