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自然科學藝術創
作及有效利用該展示空間及設施,特訂定「第三(西屯路)停車場地
下一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借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展覽時間:
(一)每檔展覽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期間包含進場布置及退場拆卸時間。
(二)展覽時間配合本館之營運時間。
三、展覽空間位置及費用:
(一)本場地位於第三(西屯路)停車場地下一樓,牆面可用高度為二點
八公尺,A區牆寬總計七十二公尺(十公尺、二十三公尺及三十九公
尺)、B區牆寬總計四十八公尺(二十公尺、二十公尺及八公尺),
可分區申請(如附件一),走道需維持一點六公尺淨空。
(二)非營利或無商業行為者免費使用場地並提供掛勾、燈具等設備,惟
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如有營利行為或販售作品,場地使用費如附件二,販售者並依應相
關稅法繳稅。
四、申請資格:凡各級學校師生、個人、公司、團體或其他經核准者。
五、申請文件及方式:
(一)申請文件:申請者應提送企劃書一式三份(A4尺寸大小),如有欠
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個日曆天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
1、申請書(如附件三)。
2、資格文件:學校師生請附在學或在職證明、個人檢附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公司或團體則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策展規劃:創作理念、作品清單及圖片、數量大小、掛設方式及
細部配置圖、開幕剪綵或記者會、活動流程、出席貴賓及安全維
護計畫等。
4、展覽介紹及海報A4尺寸電子檔(如無則免)。
5、作品說明牌樣張及尺寸說明。
(二)申請方式:郵寄或親送至本館,並註明申請第三(西屯路)停車場
地下一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本館聯絡電話(04)23226940分
機762,地址: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
六、通知、取消或變更檔期:
(一)企劃書核准後,實際展出日期由本館排定。
(二)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致使展覽場地無法使用,本館得
通知申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本館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已繳之費用
,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
(三)申請者因故不能如期展出,或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而有取消
展出及變更檔期之必要時,應於展覽首日前六十個日曆天以書面通
知本館,本館將予以審核取消展出或檔期變更,惟變更檔期以一次
為原則。
七、展覽規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拒絕申請:
1、違反政府政策、法令規定、善良風俗、意識猥褻或有攻訐他人之
情形者。
2、展覽作品或布展方式涉及政治性、宗教宣教或侵害著作權等智慧
財產權者。
3、其他本館認為有損本館或其他政府單位形象者。
(二)本館保有展出作品審核通過之權利,所有展品、海報或其他展覽資
料,須經本館審核同意方得設置及陳列。
(三)凡申請者送件至本館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
(四)場地僅供申請者展覽作品,本館對作品不負任何保管及安全責任,
展覽期間作品安全維護,請申請者自行負責並善盡管理義務。展場
不得任意設置或陳列與展覽無關之物品。
(五)本館如有活動上之需要或其他原因須使用場地時,有權取消原申請
者之檔期,並將已繳之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原申請者應無條件接
受,不得異議。
(六)展覽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停車及衍生之相關費用等均由申請
者自行負擔,並依據申請核准之布(卸)展時間辦理。展出作品之
陳列不得影響行人之動線。
(七)展出期間即不得更換展覽作品,如需更換,須經本館同意後方可更
換。
(八)申請者須依規定使用場地,並應維護牆面整體完整,嚴禁使用釘槍
、鐵釘、大頭針等尖銳器具釘打牆面掛置作品,且作品說明牌如要
附著於牆面上,須採用不留殘膠之產品。
(九)展覽時間為每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且配合餐廳營業時間
為原則。
(十)布、卸展與展覽期間禁止在展覽場內吸煙,嚼檳榔、口香糖及使用
明火。
(十一)裝修或拆卸作業時,應視需要在地面鋪設保護物,如PVC布或夾板。
工作時或搬運物品時如對地面、牆面、燈具或其他場地設施造成
破壞,應負責修復,或由本館扣除保證金修復之。
(十二)經本館同意之海報、宣傳簡介及作品說明卡等文宣由申請者製作。
(十三)展覽期間申請者得派員在場解說及維護作品安全。
八、繳保證金及進退場規定:
(一)繳費方式:場地使用費(如有營利行為或販售作品)及保證金經本
館通知後七個日曆天內,以現金至本館出納繳交(行政中心六樓)
或匯款至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401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010036071575帳號。
(二)進退場規定:
1、申請者於每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進行布展為原則,開展
前完成布展。展覽展期結束每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進行
卸展作業,並於核准截止日前將場地恢復原狀,借用設備繳還。
2、申請者於展覽結束後逕洽本館管理單位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
3、展覽結束後,申請者應將展品及張貼物於申請核准結束時間內拆
除運回,且將場地清潔回復原狀交予本館,並經本館人員現場勘
查無誤,方得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將場地清潔回復原狀,所繳
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退還。
4、借用之場地如有損毀,申請者除應負賠償修護原狀責任外,若因
而影響到後繼申請者之展覽,則有關該後繼申請者之任何損失,
其法律責任概由申請者全權負責,本館得進行修復,所須費用自
保證金扣除。
九、罰則:
(一)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展覽,且已展
覽之作品本館得逕為處理,所繳之保證金概不退還:
1、未經本館書面同意,擅將本館列為展覽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
位或邀請單位者。
2、擅自於展場內張貼海報及放置或散發各類宣傳物品者。
3、未經本館同意,自行接用電力或自行設置電力設備者。
4、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違反第七點展覽規定。
5、將場地轉借(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混合
其他未提出申請之作品一同展覽者。
6、於展覽期間,自行更換展覽作品,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申請者應於本館許可日期內展覽,如有提前進場或逾期仍未將作品
拆除運回之情事,本館將視為廢棄物處理(所生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並依規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一千元),該款項得自
保證金內扣抵。
(三)申請者之場地布置及作品掛設之方式,應遵守送審核同意之內容,
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與原送審資料不符或妨礙行人動線等,一經發
現違反規定,每次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一千元,該款項得自
保證金內扣抵之。
(四)布置場地時,除展覽作品之陳列不得影響行人動線外,且嚴禁使用
鐵釘、螺絲、雙面膠、泡綿膠及膠水等足以破壞牆面或於牆面上留
下殘留物之物品,一經發現違反規定,每次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
臺幣一千元,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之。
(五)展覽之作品如可歸責於申請者因吊掛不牢固、場地安全維護不善或
其他因素,導致不慎傷害他人,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本館並可向申
請者追償因賠償所受之相關損害。
(六)未經本館同意逕有商業行為或未誠實報繳場地使用費者,經查獲一
律沒收保證金並補繳納場地使用費。
(七)申請者應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按照本館相關管理
人員指導使用場地,若違反本要點內各條款之規定,經本館通知限
期改善而未改善完成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展覽,所繳保證金及其孳
息並不予發還。
十、附則:本要點申請者應詳加閱讀瞭解自身權益,並嚴格遵守。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