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附設醫院
(以下簡稱醫院)導入智慧醫療及永續發展相關儀器設備,提升醫療
服務品質、減輕醫護人力負擔,並落實健康臺灣政策,爰推動國立大
學附設醫院智慧醫療補助計畫,依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
人才培育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執行行政院健康臺灣政策相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醫院及
其分院。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智慧醫療相關軟硬體設備及系統。
(二)永續發展相關軟硬體設備及系統。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具智慧醫療或永續發展效益之軟硬體設備及系統。
前項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予補助。
四、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醫院及其分院,由學校檢附下列文件,以一校一案
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
(二)醫院執行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書及行政院核定該計畫之公文影本。
六、前點第一款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及目的:計畫背景及推動原因。
(二)申請補助項目及內容:申請補助之軟硬體設備與系統類型及名稱、
用途與服務對象。
(三)經費需求說明文件:如系統或設備估價(市價)資料、建置費用、
系統開發或與現有軟硬體整合費用等。
(四)執行期程:包括採購、建置及驗收期程。
(五)預期效益:計畫完成後之具體效益,應包括質化及量化指標。
七、審查方式:
(一)本部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依審
查結果核定補助計畫及補助經費。
(二)本部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
告。
八、審查重點:
(一)與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相符程度:是否符合行政院健康臺灣政策、永
續發展及淨零排放等國家中長程政策目標。
(二)軟硬體設備及系統之效益:是否具有具體預期成效及設定明確且可
衡量之指標。
(三)採購經費合理性:採購項目價格是否符合市場行情、設備數量與規
模是否適切、經費編列是否符合執行時程。
(四)計畫之實際可行性:學校、醫院及其分院之執行能力、計畫管理架
構、期程安排及風險控管機制之完整性等。
九、獲補助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向本部請撥經費: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核定補助者,於一百十六
年一月一日起二個月內。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經核定補助者,於核定之日起一個
月內。
前項補助經費本部採一次撥付全額經費,醫院應設置專帳,專款專用
;醫院及其分院有跨年度執行或賸餘款,納入醫院作業基金並持續依
計畫內容專款專用,並專帳管理。
十、學校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以一校一案方式,檢附驗收報告或
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部辦理結報事宜。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