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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8 0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第3目規定解釋令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40206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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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

    所定相關領域或科目,指外國教師任教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各該教育階段之下列領域或科目:

(一)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藝術(藝術)、健康與體育(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綜合活動)。

(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藝術(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健康與

      體育(健康教育、體育)、綜合活動(家政、童軍、輔導)、科技

      相關(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藝術(音樂、美術、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

      (健康與護理、體育)、綜合活動(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家政)

      、科技相關(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