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21 19: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152301832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專校院學業成績表現優異之清寒
    學生,協助其完成學業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核發清寒優秀學生勵學
    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指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
    括宗教研修學院、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日間制、
    進修學制之專科班(包括五專前三年)、學士班之二年級以上,具有
    正式學籍者。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之研修生、碩博士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濟不利(具備下列類別之一):
    1、A類:具領取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包括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
        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
        子女、原住民學生)。
    2、B類:具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家
        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
        學生。
(二)成績優異:
    1、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以內、操行成績達八
        十分(或A-)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2、學校得依實際情形訂定較前目更高之標準。

四、本獎學金學年度核發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但獎勵對象為應屆畢業生時,核發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為平衡整體助學資源分配,本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符合A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元,每學
      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二)符合B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每學
      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本獎學金領取限制及停止核發事由:
(一)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學生已領有政府其他同性質獎學金
      ,或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不得重複領取。但屬助學金或
      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之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情形,或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
      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學校停止核發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六、學校審查機制:
(一)學校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並作成審查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二)前款審查會議成員應包括學生代表、班級導師或教師代表等,必要
      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或請學生提供相關資料。
(三)第一款審查會議應依本部每學年度核配之名額與經費,比對校內符
      合資格人數後,得於總補助經費額度內視實際情形調整A、B類獎學
      金名額。
(四)學校審查時,應確認獎勵資格,並綜合考量學生之家庭生活現況需
      求、特殊優異競賽、成就或服務表現等,採排序擇優核發獎學金。

七、經費核撥及結報原則:
(一)學校每學年度獎學金核配名額,由本部逕予核配並撥付經費至學校。
(二)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經費結報:
    1、學校依前點審查名額,如有經費剩餘,於不降低每名獎勵對象獎
        學金額度之原則下,得以自籌經費增加獎學金名額。
    2、學校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收支結算表及執行成果報告
        一式三份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其原始憑證應留
        校備供審計部審核及有關單位查核。
    3、經費核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辦理本要點工作績優人員,由學校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