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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06 0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152202648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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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大學學
歷甄試。

第 三 條
參加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依下
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二千元,包括筆試費用。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六千元,包括學位論文審查費及口
    試費用。
報考人於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但已繳
交報名費而未於報名期間內寄繳報名表件,或經審查為不符應試資格
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
一、學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碩士或博士學歷甄試: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
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