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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6 18: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328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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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疑似涉及不

    適任調查事件之法律諮詢服務機制,以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各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地方政府提供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疑似涉及不適任調查事件之法律諮詢。

(二)補助基準:

    1、適用或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起,至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止之

        法律諮詢。

    2、法律諮詢費用,同一事件每人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四、各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期間,檢附經費申請表及作業方式,提列法

    律協助補助費用年度經費需求,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書面審查通

    過者,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並通知各地方政府。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七;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

    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本要點經費之請撥、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度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併同成果報告,報本署辦

    理核結相關事宜。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七、本署得視需要派員至地方政府訪視,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