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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各師資培育機構辦理九年一貫課程師資職前教育研習會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40005147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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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師資培育機構辦理九年一貫課程教
    學研習活動,以增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 (結) 業生新課
    程之瞭解,並提昇其教學知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機構。


三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本案採部分補助,每校最高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二) 補助基準:
      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
      列,其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 人事費:
      (1) 講座費:每人每次一千元。
      (2) 授課講座費:依鐘點費內聘、外聘之規定標準編列 (外聘一千
          六百元、隸屬關係一千二百元、內聘八百元) 。
      (3) 撰稿費:每千字七百五十元。
      2 業務費:
      (1) 餐費:每人每餐以一百元。
      (2) 場地費 (非本校校舍) 、佈置費以五千元。
      (3) 材料費、資料印刷費等經費以每人每份二百元為限。
      (4) 旅運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
      (5) 雜支:總經費百分之五。
      (6) 以上所列經費未執行部分,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將餘款繳回
          。


四  參加對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 (結) 業生。


五  辦理方式:
 (一) 採專題演講、課程規劃、教材設計、實務座談、理念交流、經驗分
      享、試作或發表等方式進行。
 (二) 講座聘請應延聘有國民中小學對九年一貫課程具實務經驗之校長、
      主任、教師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視導人員等參與。
 (三) 另為加強推動愛滋病防治教育工作,請一併將愛滋病防治教育課程
      納入辦理。


六  申請及審查:
 (一) 各校之補助計畫應於每年之會計年度開始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
      本部提出,逾期概不受理。
 (二) 臺北市政府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應依行政程序,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核轉本部,並依前述時限辦理。
 (三) 審查期限:每年七月十日前採隨報隨辦書面方式審查。
 (四) 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原則及各校所提計畫、經費需求明
      細表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七  請撥與核銷
 (一) 請撥:各校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備文檢據送本部請款。
 (二) 核銷:本項補助若非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結餘款應按補助經費
      比率繳回。各校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核結。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八  補助成效與考核:
    各師資培育機構接受本部補助辦理之研習會,應與計畫書內容敘述相
    符,經查考發現計畫書內容與所辦理之研習會不符者,該單位本年度
    及下一年度所辦理性質相同之研習會,不予補助。


九  其他注意事項:
    因故延期或改變會議內容或擬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報
    經本部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