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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9: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二)字第1122800360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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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鼓勵學生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以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
    庭所遭受經濟上之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對象:私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進修學校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

  前項學生,除實習學生得不具學籍外,其餘學生均應具學籍。


三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
造具名冊留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
下學期,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1、免繳學雜費學生(但不包括公費生)。

2、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作業原則:

1、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
保險規定,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
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學校自訂規定時應
經有學生代表出席之行政會議通過。

2、學校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
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各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
長為受益人。

3、學校應於自訂之保險規定中明列保險金額、擇定承
保機構之方式、給付項目(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
事故致死亡、失能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
項,並應考慮學生轉學、休學、中途喪失學籍、開
學後新入學及無力繳納保險費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保險金額之訂定,宜考慮道德危險與保險費負擔等因素。

4、學校與承保機構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
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
校網路,以利學生查詢,必要時學校得對家長及學
生召開學生團保險說明會議。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
容及核定文號之規定,學校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網站之保險專區查詢;相關保險法規,可
至該中心網站之法規資訊查詢。

 

5、學生團體保險非強制性,各校應鼓勵全體學生(包
括實習學生)參加。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
生,本部不予補助,並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但已
成年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學校並應以書面
將學生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學
校於辦理註冊相關業務時,應對學生或家長於事前
說明或於註冊單上明確標示學生團體保險退費程序,
以保障學生權益並減少學生及家長之疑慮。

6、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
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屬學校代辦費,學校
依同辦法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
費之名義向學生收取手續費。

7、學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二)學校申請期限及手續:

1、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申領第二學期)
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領第一學期),
備文檢具全校實際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人數明細及經
費統整表三份(如附件)、有保險公司及學校用印
之學生團體保險參加學生人數及保險費明細表一份
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本部請領。

2、免繳學雜費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併入學校辦理各類
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補助。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學校後,再由學校直接
    支付保險公司。


六  補助成效考核:                                             
    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如行政會議紀錄、契約書、要保
    書、參加學生團體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編製專案檔案,留
    存學校保管備查,並列入本部相關訪視及評鑑項目。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