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海外臺北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僑字第0920111133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海外台北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就讀海外台北學校國小部二年級以上 (包含國中、高中) 之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在學學生,家境清寒,且上一學年度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
    平均在八十分或相當等第以上,操行成績上、下兩學期均列甲等 (或
    八十分以上) 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三  本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小部學生每名新台幣陸仟元正。
 (二) 國中部學生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正。
 (三) 高中部學生每名新台幣臺萬元正。



四  申請本獎學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學生應於每學年度上學期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依規定填寫申
      請表,並檢附本校前學年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二) 轉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三) 各校應組成審查小組,就當地生活水準,自行訂定公布清寒認定標
      準,並對申請學生清寒狀況詳加確實審核,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
      各生成績順序及就讀學部、年級,分別造具合格名冊,並附審查標
      準及會議紀錄,於每年十月底前函報本部核獎勵。
 (四) 經本部核定後,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報部請領獎學金。其發給方式
      由學校自行於適當時機頒發表揚。
 (五) 本獎學金各學部名額比例不超過各該校各學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學
      生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限,各校於此限度內,依學生學年學業總平
      均成績高低順序核獎。如遇有總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語 (文) 、
      英文、數學科目順序之成績比較,擇優獎勵。



五  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及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如經查有偽造或
    不實者,由本部公告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有違法情事者
    並追究相關責任。



六  本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比例,本部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及各校學生人數
    增減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