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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進修學士班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高(一)字第0990198651F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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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學規劃辦理進修學士班,並作為審核各校相關作業
    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貳、設立或變更:
一、為因應大學教育多元發展,使大學校院充分利用現有教學資源於夜間
    時段或週六、週日上課,以提供更多人士進修大學課程機會,各校得
    辦理進修學士班。
二、各校申請設立、停辦或變更進修學士班,應另依增設調整系所班組總
    量發展審核程序辦理。


參、招生:
一、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擬定公開招生辦法
    ,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各校應於招生辦法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
    權利義務事項。
三、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招生事宜。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
    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
    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
    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四、報考資格:
 (一)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報考大
      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
 (二) 男性是否應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由各校自定;未依
      規定服兵役者,得依法辦理緩徵。
五、招生名額:
    各學士班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內,每班學
    生數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名為原則,並依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總量發
    展審核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定。
六、考試方式:
    各學士班得採筆試、申請入學或甄審等方式入學,由各校自定,明定
    於招生辦法,並應併同考試科目及各項分數所占比率載明於招生簡章
    。
 (一) 筆試入學:
      得由各校自辦筆試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成績。
      考試 (採納) 科目不得少於三科,以提高入學篩選之鑑別度,及避
      免同分數者過多之現象。
 (二) 申請入學:
      各校申請入學考試項目,除須採計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
      成績外,可由筆試、口試、術科、實作及書面審查等選擇一項或多
      項辦理,其考試階段應試項目及所占總成績比率由各學士班自定。
 (三) 甄審入學:
      各校除自辦筆試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外,得
      兼採口試、術科、實作及書面審查等方式,筆試考試 (採納) 科目
      不得少於二科。
七、前款各類考試如採口試、術科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
    紀錄,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八、錄取原則:
 (一) 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
      列為備取生,如皆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二)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
      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三)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
      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九、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陳報教育部核處。如
    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十、各校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十一、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招生紛爭處理程序:
      各校招生辦法應增列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方式,明定考生如對招生
      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招
      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
      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十三、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應審慎訂定
      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肆  課程設計:
    利用夜間或週六、週日上課,課程內容應兼顧理論與實務。


伍  修業年限:
    四至五年,至多可延長二年,由各校訂定於學則中;凡修滿應修學分
    ,並符合畢業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畢業證書是否加註進修字樣由
    各校自行規定辦理。


陸  收費標準:
    依學生每學期實際所修學分數收取學分學雜費。


柒  師範及技職校院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