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9: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661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規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目標,除協助學生培養崇高之理想,良好之生活
習慣,適當之學習態度與方法外,並建立其正確之職業觀念,使其瞭解自
己所具條件,適應社會,以奠定其就業基礎。


第 3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訂定計畫,循序實施,並應建立學生資料
,加強與學生家庭及社會有關機構之聯繫,以發揮輔導之整體功能。


第 4 條
職業學校實施生活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進行學生定向輔導,以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實施諮商工作,瞭解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三、辦理學生特殊行為問題之調查與輔導。
四、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
五、協助學生發展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六、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第 5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輔導學生培養良好之學習態度、習慣與方法。
二、學生學習困擾之調查與輔導。
三、協助學生發展各種特殊才能。
四、其他有關學習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第 6 條
職業學校實施就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所具專長及職業性向。
二、陶冶學生職業道德。
三、提供並分析職業有關資料。
四、實施學生就業諮商。
五、協助辦理畢業生就業後之追蹤輔導。
六、其他有關就業輔導之協商與執行事宜。



第 7 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得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輔導:以個別諮商、個案研究及家庭訪問等方式進行。
二、團體輔導:以透過團體諮商、集會、班會,團體活動、參觀訪問及有
    關課程暨實習 (驗) 等方式進行。



第 8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視需要舉辦左列各種測驗:
一、智力測驗。
二、人格測驗。
三、性向測驗。
四、興趣測驗。
五、教育測驗。
六、其他有關之測驗。



第 9 條
職業學校應視需要設置輔導工作場所,製備所需之資料、設施與器材。


第 10 條
職業學校實施輔導工作,於每學年終了時,應辦理評鑑,檢討得失,藉以
改進。


第 11 條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者,應由其輔導工作委員會比照本辦法之規定實施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