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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2604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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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實用技能班學生修畢三年段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
結業生並得參加資格考驗。
第 3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各校
自行辦理。
第 4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
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第 5 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 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 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
      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 (含每週教學節數表
    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 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
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 6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時間規定如下:
一、春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十二月舉行實作測驗,次年一月舉行學科測驗
    。
二、秋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五月舉行實作測驗,六月舉行學科測驗。
第 7 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 (含) 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
    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第 8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
論。
第 9 條
參加資格考驗成績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發給資格證
明書,證明其具有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第 10 條
因故未能參加應屆資格考驗之結業生,經學校核准請假者,准予參加其後
之資格考驗。
第 11 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
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
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
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