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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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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維護我國歷代古物,辦理分級指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古物之分級分為古物、重要古物、國寶三級。


三  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指定為古物:
 (一) 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等研究價值者。
 (二) 具有時代特徵,並與地方有特殊淵源者。


四  古物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指定為重要古物:
 (一) 品質精良珍貴,藝術造詣高超,數量稀少者。
 (二) 能作為考證當時典章制度之依據,並與當時歷史人物或史事具有深
      厚淵源者。


五  重要古物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指定為國寶:
 (一) 品質最為精良者,數量極為稀少者。
 (二) 為研究當時文化歷史所不可缺少之代表性證物者。


六  私人所有之古物申請分級指定,應填具申請表,並附照片、圖片或幻
    燈片、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經初審認具價值者,依行政程序層轉教育部指
    定之。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古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二) 古物之名稱、類別、數量、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三) 古物之時代、作者、材料、質地、形狀、大小、重量、出處等綜合
      描述。
 (四) 其他事項。


七  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古物,由該機構或邀集學者專家成立評鑑小
    組評鑑之,其中列為重要古物或國寶者應予註明;並將古物清冊及照
    片登錄簿送教育部指定之。


八  古物經指定為重要古物及國寶,由教育部予以登記列管並發給證明書
    ,如經解除指定,證明書應予繳回。


九  有關古物分級指定與解除事項,教育部得委託學者專家或其他文化學
    術機構為之,亦得提交教育部古物審議小組審議之。


一○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