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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內文教機構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二)字第1000024307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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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國內文教機構在國內舉辦國際學術會
    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各大專校院。
 (二) 本部所屬各館處所及經本部核准成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 已立案之全國性文化教育及學術社會團體 (以下簡稱團體) 。


三、補助原則:
 (一) 前點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其方式須為下列情形之
      一:
      1.接受所參與國際組織之委託或與該組織聯合舉辦之會議。
      2.與國外學校或文教學術團體聯合舉辦之會議。
      3.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對象單獨舉辦或與國內其他學校或團體
        聯合舉辦之會議。
      4.前點第三款補助對象自行發起舉辦之會議須與第二點第一款或第
        二款補助對象聯合舉辦。
 (二) 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需具備下列條件:
      1.參與國家須為三國以上 (含地主國) ,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占
        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2.主辦者所屬國際組織與聯合舉辦之國外學校或文教學術團體,必
        須為本部所認可。
      3.國際學術會議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並須
        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三) 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類別如下:
      1.甲類:由跨洲際國際學術組織於世界各地輪流舉辦且由我國取得
        主辦權,或與國際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並針對國內重點研究領域
        主題之大型國際學術會議。
      2.乙類:國際學術組織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或第二點補助對象與國
        外學校及文教學術團體主辦之國際學術會議。
 (四) 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以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一般例行性活動,如年會等。
      2.已向本部其他單位提出申請者。
      3.如直接或經由主管機關向行政院申請並獲專案補助者。


四、補助基準:
(一)甲類申請案:由本部專案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通過後依該年最高限
      額優予部分補助,並編列於下一會計年度補助概算。
(二)乙類申請案:依國際學術會議之研究領域、會議論文、主題、規模
      、講員學術地位、預期效益、與會國家數目與人數、主辦單位之聲
      望與以往執行成效及經費預算編列等,將會議分為 A、B、C、D、E
      五級,除 E  級不予補助之外,各級會議均訂有補助上限,依申請
      案所屬等級及本部經費預算可能支應之實際情形,核算部分補助數
      額。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者應備函並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或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表二份。(如附件一)
      2.會議計畫書二份,內容包括會議目的、議程、論文摘要、主講員
        學經歷及最近著作目錄、經費預算、本次預定之與會人員名單、
        上一次會議出席人員名單及會議預期績效。
      3.團體另須繳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接受國際組織委託或與國外學校、文教學術團體聯合舉辦會議時
        ,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期間:
      1.甲類申請案應於會議舉行日期前一會計年度之二月一日以前送達
        本部,以利審查及概算編列,逾期不予受理。
      2.乙類申請案每年分二時段受理:
     (1)一般時段:第一期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七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第二期自十月
          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
          間辦理之國際會議。
     (2)特別時段: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四
          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及自七月一日起至
          七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
          理之國際會議)受理因特殊情況未能於一般時段提出之申請案
          ,並應於會議日期前三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將視一般時
          段補助經費結餘,酌予補助,如預算用罄,即不予受理。
      3.本部得因特殊需要舉辦國際學術會議專案,適時發布或通知相關
        文教機構提出申請,在時效內完成審核。
(三)審查程序:
      1.預審: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計畫書格式、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
        性及成果效益進行預審,預審不符者,通知申請單位於初審前補
        件或修正,逾期不予受理。
      2.初審:採委外審查,由外聘初審委員依據補助審查表基準進行書
        面審查作業,甲類申請案初審平均未達八十五分者不得送複審,
        並改依乙類申請案補助等級核算部分補助經費數額。
      3.複審:由本部組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作業。
      4.審查結果將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公布各申請單位補助額度,並
        以書面個別通知。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動支程序:獲得補助者應於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製作領
      據,註明「部分補助」字樣,經機關首長、出納及會計人員核章後
      備函送本部憑撥,如逾會計年度結算,不予受理。
 (二) 會議預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在本部核定之經費額度內調配,並須符
      合政府相關會計及採購法令,所列參觀訪問、餐飲費、交際費、行
      政管理費及單位內場地費等項目均不予補助,且不得用於購置設備
      及非關國際會議之支出。
 (三) 核銷作業及期限: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 (須於同一會計年度內
      ) 檢附會計人員簽證之「教育部補助 (委辦) 經費收支結算表 (校
      務基金學校適用) 」或「經費分攤表」、「收支報告表」及「會議
      成果報告提要」 (電子檔請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下載) 送本部核
      銷結案,逾期不予受理。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公立大專校院及本部各館處所定期舉辦之國際學術會議,以編列於
      該機關之年度預算支應為原則。未及編列之第一年經費得依本要點
      之規定申請補助,第二年如再次提出申請,本部補助額度得酌予遞
      減。
 (二) 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本部
      得派員訪視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因故有延期舉行或變更內容者,應
      先經本部書面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三) 獲得補助之單位應於會後一個月內 (須同一會計年度內) 提出成果
      報告書提要 (如附件二) ,報告提要檔另請傳送至 bicer2@mail.
      moe.gov.tw,俾上網刊載,如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
      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