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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演出活動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0970052631C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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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
    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各級主管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藝文團體,其團員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十人以下者,有五分之四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不滿五人者不
      予補助。
 (二) 十一人至二十人者,有四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 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四) 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者,有五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前項人數之計算,未滿一人以一人計。


三、補助原則:
 (一) 藝文團體成立時間至少一年以上。
 (二) 演出場所,以國內學校為限。
 (三) 成立以來之演出成效對社會文化有貢獻且能證明者。
 (四) 以補助辦理演出活動基本需求經費為限,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
      演出場次及人數計算,補助項目以教師鐘點費、演出費、工作人員
      訓練費及宣傳等印刷費為原則。但演出活動之硬體設備、住宿費、
      膳食餐飲費、交通費等,不予補助。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對於次年擬辦理之活動應預為規劃,並於演出
      前一年依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訂定之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請各該
      主管行政機關初審。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審查,
      並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填列於申請表 (附表一) ,於同年十二月一日
      前將初審後之申請資料送達本部 (以本部收文日為準) ,逾期不予
      受理。
 (二)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之主管行政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
      局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辦理初審;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文化局者,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
      日 (九○) 文建貳字第二○○○二二八○號函,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文化局辦理初審。
 (三) 申請案應附申請表 (如附表一)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基本資料 (
      如附表二)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及申請補助案
      之詳細計畫書等資料一式十份 (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
 (四) 本部彙集各初審機關推薦案件資料後,於次年一月以前邀請專家學
      者進行複審,並於二月以前核定。
 (五) 預定演出場所及時間,應配合演出所在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加
      強教化功能作調整;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
    前項第三款所定,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
    、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地點、支出預算明細表 (如附表三) 、
    經費來源明細表 (如附表四) 、預期效益說明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受補助團體應以領據請款。
 (二) 各受補助團體於每一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應彙整演出活動相關文案
       (含公文、海報、節目簡介…等) 、附拍攝日期及簡述之照片,連
      同經費收支 (決算) 報告表,加封面裝訂成冊,報原推薦主管行政
      機關初審通過後轉送本部審查。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各受補助團體於演出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教育部補助○○年
      度○○藝文團體演出」字樣,並於宣導海報、節目簡介等印刷物之
      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補助演出」字樣;由數機關共同補助者,應
      列出所有補助機關名銜。本部得不定期前往演出場所抽查。
 (二) 上年度成果報告尚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成
      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於次年度申請補助時,扣除次年度補助經
      費之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