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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2820A號;科部產字第111003719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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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
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
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 三 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
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
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符合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
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
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
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
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具科技領域特
殊專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
才,或依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相關政策歸國或延攬
之外國科技人才之子女;其屬具中華民國國籍員工
之子女者,應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入境
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
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
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
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
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
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 四 條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次序優先錄取。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下列次序錄取:

  一、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
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
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三)未符合前二目資格者。

  二、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後,仍有名額時,由其他
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比照前款各目次序錄取。

  前項各款、目次序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同一次序人數
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第 五 條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各年級錄取人
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依各款次序優先錄取,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
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
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
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子女。

  五、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
籍之外籍人士之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
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
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次序優先錄取;
其各次序或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同一次序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
籤方式錄取。

  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
學年度開始前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
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並適用前五項規定。但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及回國之期間,依入學當時
情形認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
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
居留之限制。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者,除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應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學校雙語
部或雙語學校為之: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第 七 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 八 條  本辦法各項入學招生作業、申請書格式、受理申請時間及入學測驗等事項,
由園區學校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