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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與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學審字第0930125451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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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調整大學與政府間之互動機制,周延制定
    高等教育政策,提升大學教育審議功能,以增進大學品質及效能,追
    求大學卓越發展,特設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
    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諮詢有關高等教育政策。
 (二) 審議及諮詢有關高等教育預算經費編擬與分配。
 (三) 審議及諮詢有關高等教育重要教育法令。
 (四) 審議及諮詢其他有關高等教育重要事項之基本原則。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並互選召集人一人。委員由本部諮詢大
    學及相關學術機構推薦組成推選小組,推選候選委員三十人後,由部
    長就該人員中聘任之。
    本會委員應為下列對國內外高等教育有高度理念與熱誠之客觀、公正
    人士:
 (一) 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四年以上,具有行政優
      異表現資歷或學術著有成就者。
 (二) 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教授、研究員十年以上,學
      術著有成就者。
 (三) 曾任或現任產業界或非營利事業機構擔任負責人,著有成就及聲望
      者。
 (四) 曾任或現任中央行政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四  委員任期為二年,每屆期滿至少改聘委員三分之一,續聘委員以續聘
    二任為限。



五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擔任,並由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
    本會執行秘書,統籌本會事務性工作。但本會會議所需相關議事資料
    之整理、決議之執行,由本部各相關單位負責。



六  本會以每月集會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七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會議之決議,一
    般性事務之議決,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重大政策性議題以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前項重大政策性議題之性質歸屬,有疑義時,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決議認定之。



八  本會會議之議題,得由委員提議,部、次長交議,或由本部各相關單
    位提議,經部、次長交議。



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