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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從事國際藝術教育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一)字第0990211786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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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推動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進行國際藝
    術教育交流,擴展學生國際視野,深化藝術教育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補助對象:
 (一) 辦理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之下列國內各級各類學校:
      1 大專院校藝術系 (所) 、科。
      2 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
      3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二) 前款以外之國內各級各類學校。


三  補助項目:
 (一) 學校出國從事以藝術教育及公益為宗旨之展覽或表演活動。
 (二) 邀請國外藝術教育者、演藝團體或個人在國內各級學校辦理公益性
      之展覽及演出,並辦理相關教學講座等。


四  補助原則:
    表演或展覽內容應具特色並具較高藝術造詣,非以營利為目的;申請
    單位應自行籌措經費,本部得依據活動規模、國際交流效益及對學校
    藝術教育水準之提升,給予部分經費補助,補助之經費不得用於與學
    校國際藝術教育交流無關之項目。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限:學校應檢具公文、申請表及詳細計劃書於活動開始一個
      月前送達本部,逾期不受理。
 (二) 申請程序:各級公私立中、小學校之申請案須經由所屬之直轄市政
      府 (教育局) 或縣 (市) 政府 (教育局) 加註意見後轉本部審查,
      其他學校逕送本部審查。
 (三) 申請次數限制:第二點第一款所列之補助對象,同一申請學校每年
      最高得補助三次。其餘申請學校每年補助一次為限。
 (四) 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就申請
      資格及項目進行書面審查;複審由本部組成國際藝文交流審查會審
      查,審查會於每年一月至十一月每月月底召開一次,審查會後通知
      申請學校審查結果。


六  經費核銷及補助成效考核:
 (一) 獲補助學校應將補助款確實用於指定之補助項目,並於活動結束一
      個月內,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及提出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內容
      應包含當地媒體報導、活動照片或 DVD  等,活動成果本部有權利
      上網公布;如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將錄案作
      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 獲補助學校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本部得派員或由
      駐外單位人員前往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三) 每年十二月本部就補助金額達十萬元以上之補助案執行成果,由本
      部國際藝文交流審查會進行考評及檢討,對成果優良或待改進之學
      校發函鼓勵或勸導改進。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