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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總(二)字第0970245295號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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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
    理部屬機關、學校公共藝術設置審議事宜與融合校園公共藝術理念於
    學習環境及課程設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指本部部屬機關及各級學校公有建築物或重大
    公共工程建設,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置之藝術創作。


三、本部及部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共藝術設置,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本部提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環境整體規畫、公
      共藝術設置理念、執行小組名單、徵選方式、經費預算、民眾及師
      生參與計畫、鑑價作業、評選成員名單等。
(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送本部,經幹事會就程序及文件內容是否符合
      及備齊兩項進行審查後,提本會審議。本會認為必要時,得請興辦
      機關、學校到場說明。
(三)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採購程序,興辦機關、學校應依計
      畫書及政府採購法令規劃辦理徵選及民眾參與作業,並於辦理完竣
      後將徵選結果報告書報本部。
(四)徵選結果報告書,由幹事會進行審查,並提報本會審議核定。
(五)興辦機關、學校於徵選結果報告書通過後,應即依採購契約進行託
      製、安裝、勘驗及履約事宜,並於辦理完竣後將公共藝術設置完成
      報告書報本部核定。
    前項執行小組應包括下列成員:
(一)藝術創作、藝術行政、藝術教育等專業人士,各類至少一人。
(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三)該建築物或工程之管理機關代表。
(四)師生或使用單位代表。
(五)社區或所在地公益團體代表。
    第一項所定評選成員名單,除應包括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
    等專業人士至少各一人外,宜另包括藝術行政及藝術教育專業人士各
    一人。


四、受本部補助經費辦理公共藝術之各級學校,辦理第三點之公共藝術徵
    選方式時,除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外,各級學校得依其課
    程設計與學習活動,訂定校內師生共同參與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提交本會審議辦理。


五、本部為推動校園公共藝術,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各級學校之公共藝術
    設置;其審議程序,比照第三點、第四規定辦理。


六、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審議之計畫書或報告書資料,除作公務上之
    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七、本會委員於審查時,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
    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或本人服務機關之案件時,應主動迴避。


八、本會委員進行審議時,可依需要安排實地查訪。


九、本部於公共藝術設置進行及完成後,得視需要委請專家學者或專業團
    體前往評鑑,以確保設置品質及成果。


十、本部部屬機關、學校得參照藝術創作者提之建議,擬定公共藝術管理
    維護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


十一、公共藝術設置驗收完成後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拆除。但遇特殊情
      況,經提送本會審議,並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者,不在此
      限。


十二、公共藝術之贈與設置案,應經本會通過,並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備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