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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出租閒置校舍及校地予私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及學生實習、體驗職場環境等行業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2202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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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配合私立學校多元化經營,監督其校產及
    基金之管理使用,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私立學校出租閒置校舍及校地予私人或團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
    條規定,配合下列事項辦理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一) 出租校舍及校地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並不得妨礙學校發展、安全
      性、正常教學及校務進行,且出租校舍及校地後,學校設施及設備
      應符合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
 (二) 出租之行業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及學生實習或體驗職場環境之行
      業為優先考量,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並依法能取得立案或設
      立者。
 (三) 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程序,提董事會投
      票決議通過。
 (四) 增加之收入應作為充實教學設備及校舍修繕用。
 (五) 租金收入應依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及私立
      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納入年度預決算辦理,受本部監督查核。
 (六) 有關稅金事宜,應依相關稅法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