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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技職教育廣播宣導節目辦理經費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一)字第0940120592B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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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增進社會各界對技職教育的深刻瞭解與認
    識,及提升就讀技職校院的意願,透過生動活潑的單元,將技職教育
    的特色、政策、現況與展望,介紹給學校師生及家長,藉以提升大眾
    對技職教育的關心,吸引更多優秀學生就讀技職學校,特訂定本原則
    。


二  補助對象:
    公立廣播電臺。


三  補助基準:
 (一) 補助之基準、項目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作廣播節目之項目及經費
      額度辦理。
 (二) 依本部業務需求情形,得給予經費全額補助或申請機關所提經費百
      分之七十之部分補助。
 (三) 受補助之機關須依該機關會計相關規定支用經費並於補助當年度內
      執行完畢。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受補助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廣播節目企劃案向本部
      提出申請。
 (二)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原則規定,由業務單位進行節目企劃審
      查。審查工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申請機關所提節目企劃及經費概算表 (含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 審
      查通過後,依本原則規定,檢附受補助機關領據向本部辦理請款手
      續。
 (二) 廣播節目執行完畢後應依相關會計法令規定,於當年度 (十二月十
      五日前) 內檢據向本部辦理核銷並提出結案報告。


六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機關應作節目收聽率調查,或對技職校院作抽樣問卷調查,
      所得結果可作為節目修正之參考。
 (二) 節目收聽率或問卷調查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七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機關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受補助機關負
      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受補助機關單位執行所完成之報告,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
      時,全部讓與本部,並同意不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又該等著作
      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機關代理本部與第三人
      簽訂著作財產權讓與本部之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
      格權。
 (三) 除另有規定外,受補助機關如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
      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受補助機關依照有
      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受補助機關負擔。
 (四) 受補助機關應組成節目諮詢小組,成員應包含教育主管機關、技職
      教育專家學者、技職校院代表,節目製作人員等,於節目執行期間
      不定時召開節目諮詢會議。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