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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及學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12250413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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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四
    條規定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學生之獎補助,以獎勵品學兼優學生,減輕
    學生家庭負擔,並協助家境困難學生使安心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幼兒園(當年度九月二日至次年度九月
  一日止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之幼兒)、國小部、中學部之在學學生,
  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申請條件:

  (一)獎學金: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各班級成績優異者。班
    級人數在十人以下,得列計一人;十一人至十五人,得列計二人
    ;十六人以上,得列計三人。

  (二)清寒助學金: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低
    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頓,經學校查
    證出具證明者。

  (三)學費補助:

    1、幼兒園、國小部及中學部學生。

    2、轉學生符合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五日前註
      冊入學者,始得申請。

    3、轉學前在國內已領有幼兒就學補助、私立學校高中學費補助
      或由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大陸臺商學校轉入且領有學費補助
      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獎、助學金金額:
(一)獎學金:
      1.國小部: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2.中學部:國中部每人新臺幣五千元,高中部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二)清寒助學金: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三)學費補助: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
(四)獎學金、學費補助所需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清寒助學金所需經費
      由本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部分由學校自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訂定
        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條件等相關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
        月內,公告符合申請獎學金規定之學生名單及受理清寒助學金之
        申請。
  (二)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送
        交班級導師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應對學生申請案詳加確實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造具合格名冊(格式如附表二),並附審查基準及會議紀錄,於
        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
  (四)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學校檢送領據報本部
        請款。獎學金發給方式,由學校自行於適當時機公開頒發表揚。
  (五)申請學費補助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函報學生名冊及統計表
        (格式如附表三、附表四)送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定後,由學校
        檢送領據報本部請款,轉學生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申請名冊
        (格式如附表五)送本部審核。
  (六)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轉學生學費補助印領清冊之保存管
        理(格式如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八),應依本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部對學生之學費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學
        生及家長。


六、依本要點接受獎補助之學生及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經查有偽造
    不實或不合申請規定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
    金、清寒助學金、學費補助款,有違法情事者,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