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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優秀學生事務(訓導)工作人員甄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訓通字第0940060076C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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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高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服務熱忱
    ,表揚其犧牲奉獻精神,進而加強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行,特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上年度一月至十二月間協助本部推動相關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及重
    要事件,積極投入且有優良表現者,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 大專校院:每校推薦一名從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三年以上,對
      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但日間學制人數超過
      一萬五千人或設有分校者,可推薦一名至二名。
 (二)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遴選擔任過人權法治教育中心學校二年
      以上或從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三年以上,對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每直轄市、縣 (市) 國中、國小各一名
       (直轄市另加高中、高職各一名) 。
 (三) 本部中部辦公室:遴選於國立及所轄私立高中 (職) 從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三年以上,對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推展有卓越貢
      獻者各八名。
 (四) 本部:遴選協助本部推動相關政策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或
      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五名。
    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之行政人員、輔導人員 (輔導主任) 、認輔教師、
    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及特殊貢獻人員,以及兼任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軍訓教官,以及現任 (卸任) 校長、副校長或學生事務長,另
    有表揚管道,不予接受推薦。


三、評選方式
 (一) 初審:
      1.大專校院:各大專校院依前點規定推薦,被推薦人應填寫推薦表
         (如附表) ,由學校加蓋印信及加註評語後,附必要證明文件影
        印本,函送四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協調聯絡中心組成評審委
        員會初審後提送二分之一名單,依序函送本部審查。
        四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協調聯絡中心進行初審工作時,應於
        總推薦名額不變情況下,斟酌區內學校現況自行調整各校推薦名
        額報本部審查,並就推薦二名人選之學校加註原因說明,俾利本
        部複審工作進行。
      2.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各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依前點規定推薦,被推薦人應填寫推薦
        表,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加蓋印信及加
        註評語後,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函送本部審查。
      3.本部:本部推薦具特殊貢獻學生事務 (訓導) 人員,應填寫推薦
        表,加蓋服務單位印信及加註評語,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報部
        審查。
 (二) 複審: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各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推薦資料進行審查,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
      人員總名額以不超過一百三十名為原則。


四  注意事項
 (一) 凡曾依本要點接受本部表揚為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之個
      人,二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二) 推薦表之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1 「優良事蹟」欄,以上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
        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惟如所推動之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之
        具體重要事蹟具有連續性並跨越不同年度,則以最近三年內之重
        要事蹟為限,並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 (以十頁為限) 。
      2 推薦表應由推薦單位加蓋印信及加註評語。
      3 各單位推薦本部審查之被推薦人,應撰寫五百至一千字以內之學
        生事務 (訓導) 工作感言 (心得、座右銘) ,併同推薦名單報本
        部。
      4 經推薦報本部之資料,不予退還。


五  獎勵方式
 (一) 經評選為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由本部致贈獎牌一幀及
      圖書禮券一份,並陳報  部長公開表揚其對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
      之卓越貢獻,另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服務單位記功一次。
 (二) 經推薦單位薦送未獲本部獎勵者,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服務
      單位記嘉獎一次。


六  本部中部辦公室、福建省政府、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為表揚所屬績
    優學校及有功人員,得另定甄選要點;本於權責,亦可擴大表揚未獲
    本部獎勵之優秀學生事務 (訓導) 工作人員。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